USCIT就对华钢制螺杆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2014年2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钢制螺杆第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浙江嘉兴兄弟紧固件有限公司(JiaxingBrotherFastenerCo.,Ltd.)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原告浙江嘉兴兄弟紧固件有限公司(JiaxingBrotherFastenerCo.,Ltd.)就第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提出以下异议:1.选择泰国为替代国;2.盘条、圆条钢的替代国价格;3.氢氯酸的替代国价格。
原告认为,印度的人均国民收入(percapitaGNI)为1340美元,而中国人均国民收入为4260美元,两者相比有较大差距,从这点来说,商务部不选择印度为替代国是有依据的,但是,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以人均国民收入来确定替代国的选择是不正确的,应该考虑同行业实际工业产值等因素。而美国商务部认为以人均国民收入是衡量一国国民收入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最佳选择,并认为印度在该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将替代国的选择聚焦在菲律宾和泰国,最终,美国选择泰国为替代国是因为泰国国内的生产和销售数据符合美国商务部对可比性的要求。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美国商务部驳回以印度为初裁替代国的动议,但驳回商务部以泰国为替代国的做法,同时要求商务部于2014年4月8日之前作出修改裁决。
案件背景:
2011年5月27日,应VulcanThreadedProductsInc.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钢制螺杆启动第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18.15.5050、7318.15.5090、7318.15.2095。调查期为2010年4月1日~2011年3月31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舞钢现货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