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醉酒男子争执中抢朋友金项链 被判缓刑1年
相约到KTV唱歌,戴着上万元金项链的食品店老板却抠门要求AA制,焊工李某一气之下,不仅打了该老板,还夺下其金项链跑了。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大渡口法院获悉,李某因犯抢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31岁的李某是江苏人,今年4月来到重庆,在大渡口做电焊工。6月10日下午,李某与四个工友在大渡口香港城吃火锅。见一名小女孩卖唱,“我比较喜欢火锅店女老板,就点了几首歌送给她。”
女老板领了情,把李某喊到邻座喝酒。女老板称,李某自称在重庆做工程。她朋友王某是黑龙江人,目前在大渡口做食品销售生意。酒桌上,李王二人说话投缘,称兄道弟。
当晚10点左右,众人相约去火锅店对面KTV唱歌。王某称:“这个KTV条件太差,杨家坪有个地方好耍。”李某以为是王某请客,同意了。
打车时,王某说:“你们每人先拿一千块钱给我,到时好一起结账。”李某听后来气:“你喊去耍,怎么还叫我们掏钱!”“没钱?那出来耍啥子!”王某也有点冒火。李某冲上去就是一阵拳打脚踢,并扯下王某的金项链,跑了。
王某称,那根金项链买成1.3万元,当晚就报了警。第二天早上,李某来到派出所自首。他起初称头晚喝醉了酒,早上起床发现多了根金项链,经回忆是东北朋友的,于是来把事情说清楚。经民警询问,他承认自己缺钱,认为金项链能值万把块钱,当天就没还给王某。
日前,李某已丢掉工作,返回江苏老家。
抢走朋友东西就一定犯罪吗?
大渡口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夺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遂作出前述判决,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鲁磊认为,抢夺罪主要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李某事后承认有占有想法,构成抢夺罪。
鲁磊称,朋友之间因为某种原因,一方趁另一方不备将其财物夺走,如果抢夺方没有占有目的,仅是对另一方开玩笑,同时另一方也没有认为自己权益受损,这种情况下就不算抢夺罪。
来源:重庆晚报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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