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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将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时间:2014-09-28 09:35:10编辑:arince来源:欧普钢网
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负面清单制度。9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债券部相关

  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负面清单制度。9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债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核心工作是消行政审批,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邓舸介绍称,为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证监会于2014年2月取消了证券公司专项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相应取消。

    证监会对《规定》修订的同时,还有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修订后的《规定》拟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构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

    为区别于一般私募(证券或股权投资)基金,并与原《规定》尽量保持一致,修订后的SPV名称定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据证监会债券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定》中与审批相关的条款,由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备案规则统一事后备案,明确规定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由协会事后备案。

    “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协会备案,并按照相关自律规则提交备案文件。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挂牌转让服务。”

    此外,基金业协会对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即负面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发布并更新。

    根据《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据债券部人士介绍,拟在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相关证券自律组织的挂牌转让条件。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元。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本次修订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要求,并草拟《信息披露指引》,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发行及存续环节信息披露要求等。“既然是市场化原则,就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修订版《规定》强化了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作为基础资产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同时,证监会专门起草了相关尽调指引,强调了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的尽职调查工作。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0月10日。(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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