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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26日凌晨起限牌 1个月内暂停上牌

 时间:2014-03-26 09:02:00编辑:arince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随着限牌令的尘埃落定,杭州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贵阳和天津之后的第六个宣布限牌的城市。  3月25日晚,杭州市政府召开《杭州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和机动车限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具体方案,州

  随着限牌令的尘埃落定,杭州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贵阳和天津之后的第六个宣布限牌的城市。

  3月25日晚,杭州市政府召开《杭州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和机动车限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具体方案,州市政府网站上发布了以杭政函[2014]55号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文件称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新增指标将通过摇号和竞价产生。

  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文件称,自3月26日零时起,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需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和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杭州市的,在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与此同时,针对二手车的交易以及过户等相关问题,文件进一步表示:工商部门会同贸易部门应于2014年3月2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并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向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此外,杭州市人民政府今日还下发了54号文,对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进行调整,决定自2014年5月5日上午7点起,调整机动车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错峰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点-9点、16:30-18:30。并根据尾号按每天2个尾号限行(使用浙A车号),而对非浙A号牌的机动车实行全号段限行。

  不过,对于限牌政策出台后,单月小客车的增量计划,该文件并未作出具体说明,仅表示:“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2014年4月底另行公布。

 

  杭州限购路线图:

  2011.10月  杭州推行错峰限行方案,试图缓解交通压力,但该政策的作用非常有限。

  2011年底,杭州市交警支队和杭州市法制办开了碰头会,初步商讨了限购方案的指导思路和细则。

  2012.3月,限购方案的初稿已经由杭州交通部门制定完成,并提交法制办,但是还没有提交到人大。”

  2012.6月,从杭州市举行的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十二五”期间,将研究并出台机动车总量控制方案,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

  2013.6月,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明确提出了限购的相关政策。该《草案》公布之后,浙江省法制办还听取了社会各界对于“治堵”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2014.3.25.19时,杭州市宣布自今年3月2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采取控制总量和“错峰限行”调整的双重措施。

  

  中国汽车限购城市一览:

  1994. 上海开始首度对新增的小客车额度实行拍卖制度。

  2010 年12 月23 日,北京市正式公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开始汽车“限购令”。

  2011.7.12  贵阳市对新入户的小客车核发专段号牌和普通号牌,以达到控制车流量,缓解老城核心区交通压力的目的。

  2012年7月1日 广州实行中小型客车进行配额管理。

  2013.12.16,天津市实行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2014.3.25.19时,杭州“限购”。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杭政函〔2014〕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2014年3月2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和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五、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凭财政部门核发的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办理登记。

  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七、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工商部门应于2014年3月2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4年4月7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4月25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工商局、市贸易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杭州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自行前往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会同贸易部门应于2014年3月2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并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向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一、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2014年4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告自2014年3月2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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