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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昆山一企业排放重金属超标 被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4-10-30 08:27:13编辑:arince来源:钢企网
前天,昆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企业生产过程中重金属超标排放涉嫌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这是江苏省首起因重金属超标排放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今年2月7日至3月13日,被告人张建春在昆山市玉山镇成明路68-

前天,昆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企业生产过程中重金属超标排放涉嫌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这是江苏省首起因重金属超标排放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年2月7日至3月13日,被告人张建春在昆山市玉山镇成明路68-2厂房内非法电镀,并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未经处理违法排放至外环境,严重环境污染。经监测,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重金属六价铬、总铬的含量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3000余倍和800余倍。4月23日,张建春向昆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昆山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建春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建春当庭悔罪,并表达了为修复环境愿意积极赔偿的态度。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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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三个具体标准,其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将构成污染环境罪。上述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明确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标准。

 

来源:苏州日报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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