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有轨电车交通管理法7月起执行
今天(6月12日),记者从苏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苏州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据介绍,《办法》共七章五十条,主要内容包涵有轨电车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通行安全等方面。
《办法》规定,有轨电车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批准后,要设立相应的有轨电车交通控制保护区。控制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以有轨电车交通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各30米内;有轨电车交通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段、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设施外侧20米内;有轨电车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经营单位意见后施工,施工过程应当接受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经营单位发现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活动危及有轨电车交通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
《办法》对有轨电车运营速度作了明确规定。有轨电车正常运营时,在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上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上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按照限速要求行驶。
有轨电车车道内,禁止其他车辆停放和临时停车,或者实施迫使其他车辆进入有轨电车车道内临时停车的行为;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擅自驶入或者穿越有轨电车车道。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相对于其他车辆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借道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有轨电车交通事故处理与其他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保持一致,适用于《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有轨电车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安全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
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其他事故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
双方当事人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并签名确认,可以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索赔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的状况,可以通知经营单位暂停线路运营,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立即通知经营单位恢复线路运营。
苏州有轨电车一号线将于本月底进行试运行,今年10月份试运营。目前,票价还在论证阶段,预计票价低于轨交,略高于公交票价。
据悉,这是国内首部专门针对有轨电车管理的法律,同时也填补了苏州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的立法空白。
来源 名城新闻网
(编辑者:w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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