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最高法院:QQ聊天记录能当“呈堂证供”
昨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堪称史上条文最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天起施行。省高院有关人士昨日表示,江苏各级法院将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保障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QQ聊天记录能当“呈堂证供”
以往的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提交了手机短信、网上聊天记录等,作为支撑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不被当做证据来采信。记者注意到,2013年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中,并未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的界定。
昨天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两大类。电子数据则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此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平时市民在QQ或其他平台的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朋友圈留言、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信息,都能作为民事案件中的“呈堂证供”。
所以今后如果要打民事官司,要特别注意收集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邮件、微博、IP地址等电子介质的证据,以争取更为有利的判决。
符合条件就能立案
以往市民要打民事官司,把诉状递交到法院后要先由立案庭审查把关,很多案件走到这一步就夭折了。新的司法解释依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护当事人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就在昨天,无锡市南长法院在开通网上预约立案平台的基础上,正式开通网上直接立案律师通道,减少当事人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等因素来回奔波的劳顿。目前,已有5家律师事务所加入这一直接立案通道,有6个案件网上立案成功,正常情况下20分钟内就能完成整个立案办理流程。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的申请撤诉行为等当下热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九类小额案件“一审终审”
为了减少老百姓的“诉累”,新的司法解释规定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此前我省各级法院已经实施了这一规定。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9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该程序审理: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5、银行卡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不过下面5类不适用上述程序: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江苏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能减少“诉累”,也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庭审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现在网络信息发达,很多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网上就出现了由诉讼人、旁听者等发布的庭审现场内容,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法院可暂扣其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最高法院在解释该规定时指出,现实审判中,的确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有的当事人为了让自己胜诉,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把它放在网上,有的不全面,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对自己不利的不放在网上,结果误导了网民和读者。这对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是不利的,对于法庭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也是不利的。
来源 扬子晚报网
(编辑者:w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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