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亿元票据“失踪案”:牵涉钢贸骗贷
两年多前的中材国际(600970.SH)子公司亿元票据“失踪案”正逐渐水落石出。
2012年11月21日,中材国际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材东方贸易公司”)发现,在其与钢贸商的交易中,有10张共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传递过程中丢失。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近日获悉,这1亿元丢失的背后牵涉了一起钢贸企业骗贷案。北京市一中院已对诈骗案的主角冯某——上海浩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浩轩”)的法定代表人——做出了以票据诈骗罪处以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不过一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一位熟悉案情的人士透露,这起票据诈骗案的焦点之一,在于钢贸商与大型央企之间,究竟进行的是钢材代购业务还是“托盘”业务。
伪造印章贴现
事情起源于2011年六七月间,当时上海钢贸领域信贷紧张正集中出现。
当时,冯某在上海做钢贸生意资金不足,经人介绍认识了做钢贸“托盘”业务的中材东方贸易和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材供应链公司”),此后双方便做了一些业务。
公开资料显示,中材供应链公司和中材东方贸易公司是关联企业。中材供应链公司是央企中材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中材国际也是中材集团的子公司,中材东方贸易公司则是中材国际的全资子公司。
简而言之,即中材供应链和中材东方贸易这两家公司分别是中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
2012年4月,冯某与东方贸易等协商了一种新的合作方式。即上海浩轩委托中材供应链公司和中材东方贸易公司向新疆恒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新疆恒和”)采购钢材。
按冯某的自述,双方约定,上海浩轩先支付给中材东方贸易等20%的保证金,东方贸易等则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新疆恒和的货款,而恒和公司发货给上海浩轩销售。3个月后,上海浩轩将剩余的80%货款和每月1.5%的利息归还东方贸易。
在上海浩轩向中材供应链公司和中材东方贸易公司支付20%的预付款后,中材供应链从浦发银行开出了两张4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材公司从北京银行开出了10张共计1亿元的承兑汇票,受票人都是新疆恒和公司,目的是用于支付钢材采购款。
蹊跷的是,本应给新疆恒和的银行承兑汇票却直接给了上海浩轩公司。中材东方贸易公司员工在给办案机关的证词中表示,“这是其公司做代采购业务的管理,而且该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受益人是新疆恒和公司,交给冯某公司的人让他们送到新疆恒和公司,即使他们不送,这笔钱也不会被新疆恒和公司之外的人使用。”
但就是在这样一个转交行为中出现了资金漏洞,直至风险出现。
前述了解案情的知情人士透露,当中材东方贸易公司将12张共1.45亿元的银票让冯某转交给新疆恒和时,冯便让员工伪造了新疆恒和的公司印章,私自将这些汇票贴现或者转让。套取的资金其中850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6000万元用于购买了钢材。
据检方调查,其中不少是通过背书转让给冯某控制的关联公司,再拿到银行贴现。现年48岁的冯某除了经营上海浩轩外,还是上海江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泓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金举物流有限公司、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些公司涉及钢贸中的仓储、物流等多个环节。
丢失1.16亿元:“托盘”交易之辩
2012年9月,中材东方贸易公司的员工对账时发现新疆恒和并未收到这1.45亿元,经查询发现,其中4500万元已被贴现,1亿元正在贴现中。且银行承兑汇票上新疆恒和的印章与原来的不符。中材东方贸易便到公安机关报案。
还有知情人士称,东方贸易在得知资金被挪用后,还曾与冯某进行过交涉,希望把他旗下的苏州一家地产公司的股权用来抵债。有媒体报道称,2013年3月12日,中材供应链公司受让冯某控制的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间接获得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苏地2009-B-119号地块住宅项目的主导开发权。
冯某及其代理人却表示,新疆恒和和中材供应链公司、东方贸易公司及冯某之间的是钢贸“托盘”业务,并不是代理采购业务,前三者明知这些钱是给冯某使用的。
而中材东方贸易公司的员工及高管却表示否认,称和上海浩轩公司的业务模式有代购和 “托盘”业务两种,而这是代购业务,并不知道支付给新疆恒和公司的货款实际使用人是冯某。
钢贸业内人士介绍,所谓的“托盘”实质是一种融资业务,钢贸商找到“托盘”企业,交纳5%到10%的保证金,让“托盘”企业垫资买钢,钢贸商再加利息赎回钢材。
一般情况下,融资的成本约在每月1.2%-1.8%。一些资金实力雄厚,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央企或上市公司便开始了“托盘”生意,成为钢贸融资链上的一环,赚取丰厚的利差。可是在钢贸风险爆发时,作为一条绳上的蚂蚱,损失也不小。
中材国际此前公告也显示,旗下中材东方贸易公司深陷其中。此前牵涉福建周宁钢贸商林茂强的宝投公司纠纷,4.77亿元的钢材购销合同无法履约、欠钱欠货。2013年年报中,该公司计提了7.26亿元的坏账准备。而在冯某一案中,扣除保证金,“丢失”金额达1.16亿元。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者:w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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