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元转让房屋一套 原是为逃债务出损招
法院判决撤销转让合同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当债权人想拿欠款人的房子抵债时,却发现房产竟被欠款人以1000元低价转让。昨天,虎丘法院判决撤销这份转让合同。
2012年4月6日,李先生向霍小姐借款250万元,由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担保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双方约定最迟于2012年5月15日前归还借款。可到了约定还款日期,霍小姐并没能收回欠款。当年5月30日,霍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和周某、某担保公司归还借款并承担其他费用,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李先生妻子吴女士及周某的妻子秦女士为共同被告。当年11月12日,法院判决返还借款及相关利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谁知,被告们对判决置若罔闻。霍小姐无奈二次来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执行过程中,霍小姐发现,李先生及其妻子以1000元的不合理低价,转让了他们唯一一套82平方米的房屋,导致霍小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霍小姐认为李先生有恶意逃债嫌疑,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李先生及其妻子的转让合同。
2010年购买价就高达52万元的房子,为何现在超低价转让?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原来那套房子购买时,是由李先生、其妻子吴女士,以及岳父母共同所有。2012年6月,李先生和吴女士作为卖方,与买受方即吴女士的父母签订一份 《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夫妻享有的50%房屋产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女士父母,并于6月27日办完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夫妻与吴女士父母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确实是1000元,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因而明显不合理。并且李先生夫妇除了上述房屋份额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被执行人也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形下,这一转让行为显然损害了债权人霍小姐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四被告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及转让合同。
【法官说法】
市民出借钱款应有防风险意识
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通常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法官提醒市民,在订立借款等资金往来的合同的时候,可以多列出一些抵押担保条款,一旦债权实现出现困难,需要借助诉讼时,也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与债权相应的财产,以保证日后判决生效,执行的时候有财产可以执行。
来源 城市商报
(编辑者:w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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