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针对港澳区投资进行立法 12月正式实施
继对台之后,江苏又在全国首次针对港澳地区同胞的投资、居住等行为进行地方性立法。
“可以将这部地方法规理解为加强区域之间的经贸合作”,江苏省外事办主任费少云表示,这为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经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专委会的同意,于12月正式施行。
《条例》只有38条款项,在鼓励投资、权益保障、政府服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对此专门批示,《条例》进一步优化江苏投资环境,深化苏港澳经贸合作,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服务中央港澳工作大局具有重要作用。
截至2013年底,港澳地区在江苏投资项目累计36571个,协议投资金额2665.5亿美元,实际利用金额1236.9亿美元,占江苏外商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1/3和1/4,占全国实际利用港澳投资金额的1/5。
“过去是地方上的特殊,以内部规章或红头文件为主,知悉程度不高、透明度不高、执行效果不一,现在是有法可依”,某市级开发区招商三局局长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评价,《条例》改变过去对港澳投资者的“特殊待遇、不同待遇”为“同等待遇”。
省外办表示,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港澳投资者渐渐融入到地方生活,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现实性问题。
“除社保、子女就学、申请驾照等问题外,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些产业扶持政策能否让港澳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是立法中反映最多的话题。”此外,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港澳投资者的项目已从过去规模较大的传统制造业转向三产以及中小企业。
因此,《条例》首先予以明确,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省域颁布的条例及投资相关的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也就意味着“同等待遇”,并且,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从转型升级的角度出发,《条例》同时明确了“鼓励”投资领域:港澳投资者可开设金融机构和参股省域金融机构,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合作办学和设立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或可提供会计、法律等服务,以及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等。
针对过去对港澳企业经常遇到的“各种培训、评比、考核、摊派、劝捐以及非法收费”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等。
“根据《条例》规定,对持有香港身份证的内地居民投资亦享受同等待遇”,省外办港澳事务处答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时表示。
费少云表示,江苏已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第一家港商服务机构以及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涉港澳法律维权服务机构,接下来,县(区、市)级以上政府也要专门成立对应机构,为港澳投资者提供服务。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者:w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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