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刑法指导意见出台 共计32条
上海自贸区建设保障服务进一步完善。
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自贸区检察室成立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要求,对进一步深化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作出部署。检察院发布了首部《上海检察机关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刑事法律适用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由自贸区检察室编制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涉检政策法规汇编》。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意见》将采取系列化适时发布的方式,逐步形成上海检察机关涉自贸区刑事法律适用指导系列规定。
自贸区扎“篱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意见》共计32条,对涉自贸区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刑事政策、法律适用的标准、定罪的方法,以及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渎职犯罪等十几个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犯罪行为,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上海市检察院要求,要以法治保障改革的理念,科学动态研判自贸区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要求和挑战,找准履行检察职能和服务自贸区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
因此,《意见》要求,接下来将依法重点打击走私、洗钱、逃汇等金融、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严厉查处自贸区内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严厉查处自贸区内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重点查办与自贸区建设相关的国家重点投资领域、资金密集行业、重大基础工程以及市场资源配置等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和侵犯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之所以将上述方面作为下一步的重点领域,跟自贸区实施的管理制度有关,自贸区在贸易投资和金融方面都采取了更加开放和便利的制度,原有制度可能会因为便利和开放受到一定的影响,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改革的空子,改革在进行,但是针对走私、洗钱等方面的“篱笆”也要扎好。
吴弘说,自贸区通过经济改革开放倒逼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由事先的管理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但政府管理仍是存在的,因此要防止权钱交易等犯罪,防止假借政府职能转变做一些不法交易。自贸区对政府管理归纳了两句话,一句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但另外一句话也很重要,即“法定职责必须为”。因此上述重点领域正是针对自贸区改革政策而定。
《意见》称,将注重研究在自贸区监管机制下执法人员不作为等职务犯罪新形态,建立符合自贸区特点的犯罪预测预警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机制,并定期分析区内犯罪特点和规律。
适应自贸区特殊性
据悉,根据自贸区的特点,《意见》对许多方面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例如,对于涉案行为跨区域且行政法律规范存在不同规定的,一般以主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法律规范为准,主行为地难以确定的,则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对自贸区的影响等。
此外,由于自贸区范围内基础法规的改变,一些自贸区外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自贸区范围内可能会发生相应变化。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表示,比如逃汇罪,因为自贸区实行特殊的外汇管理制度,因此很多情况下不适用逃汇罪。指导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外汇持有人所开设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之间的外汇流动,境内外居民将外汇存入自由贸易账户等情形,一般不认定为逃汇犯罪。
吴弘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从民事审判角度来讲,自贸区由于更加开放和便利,与区外相比,部分纠纷产生的原因和依据会发生变化,法庭面临比较大的挑战,一些做法在区外不合法,但在区内就是合法的,在民事处理上就发生了相应变化。
此外,从刑事角度来看,在自贸区内,由于基础法律的改变,对犯罪的认定可能会与区外存在差异。比如非法经营罪,区外一些活动属于非法经营,但放到区内的话,这些活动已被允许,那么就是非法经营罪了,认定的标准会有差异,但罪名还是存在的。
鉴于自贸区的特殊性,上海将通过查办案件、执法监督、司法提示、检察建议、发布检察白皮书等综合手段开展检察监督,加大对金融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自贸区金融、知识产权等新类型案件共同协商研判,促进形成司法共识。
吴弘说,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检察院和法院都要根据自贸区的特点,做出一些相应的改变,这对于自贸区的建设和形象,以及依法治国的先行先试,都具有积极意义。
上海市检察院提供的材料显示,去年11月5日,上海市检察院派驻成立自贸区检察室,一年来自贸区检察室共办理涉自贸区各类刑事案件55件68人;其中受理批捕20件24人,受理起诉35件44人,涉及逃汇、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罪名,还办理了与自贸区内贸易、金融领域相关联的案件。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者:w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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