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再婚夫妻因房产闹上法庭 离婚争不休
两位七旬的再婚老人,为争房产对簿公堂,要求离婚。昆山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赵老太与被告李大爷原来均是丧偶,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赵老太说,她在婚前个人出资购置了房屋一套,再婚时未取得房产证,2000年赵老太委托李大爷去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但李大爷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篡改购买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了李大爷个人名下。赵老太得知后,多次催促李大爷去做产权变更,但李大爷一直拖延。2005年李大爷将一份房屋所有权人为赵老太的房产证给了她,直至2011年,赵老太才发现这张房产证是伪造的。为此,双方多次为此发生争吵,如今,赵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大爷离婚,并主张该房屋为赵老太个人婚前财产。
赵老太说完,李大爷也说话了。他称,这房子是他自己婚前购置,他说,购房款是赵老太向他人所借,之后是由他个人出资归还的,所以双方结婚后房屋登记在了李大爷个人名下,李大爷也同意离婚,但该房屋应是他的个人婚前财产。赵老太对于李大爷所述还款情况不予认可,坚称购房款为自己个人出资。
各有各的说法,最后办案法官认为,房屋虽登记于被告李大爷一人名下,但系在原、被告婚后登记,且双方对购房款是由赵老太先出资的事实均无异议,至于之后李大爷有无出资
归还借款及房屋为何登记在李大爷一人名下,
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最终认定该房屋为
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依法分割。
法官最后提醒:由于再婚老人为半路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彼此缺乏信任,婚前又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婚后容易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再婚又离婚。加之再婚老人的财产中多数既包含了与前夫或前妻的财产及子女财产,又包括了再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分割处理较为复杂。为避免日后出现纷争,建议老年人再婚前,先就各自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签订明确的协议,必要时,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来源:城市商报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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