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盗窃高铁钢材 十被告被公诉
2014年8月1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涉嫌犯盗窃罪一案。被告人李某时、李某华、左某立等十人因涉嫌盗窃贵广高铁工地钢材,被贺州市八步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时、李某华、左某立、栗某平窜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箔坝村贵广高铁工地,趁无人之机,将贵广高铁工地上长9米,直径为25mm的螺纹钢筋20条盗走(经鉴定,价值为2700元)。盗后每人分得5根,除被告人李某华将赃物扛回家藏匿外,其他三人将赃物放在李某时家藏匿。
2014年1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昌、左某立、栗某樟伙同左某军(另案处理)窜到贵广高铁“老寨冲”(长塘隧道)附近工地,盗走堆放在工地的规格为直径20mm、长12m的螺纹钢,价值6000元。盗后四人将所盗得的螺纹钢放在左某立家的田里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2014年1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马某枝、董某妹、栗某相、卢某大约好一起到羊头镇箔坝村附近的高铁施工地偷钢筋,当晚四人拉着双轮人力车到李某时家附近不远的高铁工地,马某枝、董某妹一起盗走价值2798.74元的钢筋;被告人栗某相、卢某大一起盗走价值3536.6元的钢筋。四被告人在拉着偷来的钢筋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时、李某华、左某立、栗某平、李某昌、左某立、栗某樟、马某枝、董某妹、栗某相、卢某大等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休庭进行评议后将择期公开宣判。(贺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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