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贱卖” 或损失上百亿美元
现货网资讯中心 综合报道 已经进行约2年的中国稀土国际诉讼,在2014年春天有了裁定结果: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专家组报告认为,中国对稀土、钨、钼相关产品采取的出口关税、配额管理措施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中国不能再继续采用配额的方式管理稀土出口了。
其实,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都有很丰富的储量。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这些国家也在供应稀土出口。但随着中国稀土出口量的加大,它们开始藏而不采或采而不卖。此前同样是稀土重要产地的美国,1997年就关闭了本土最大的稀土矿芒廷帕斯矿,改从中国进口更加廉价的稀土。
根据有关统计,1979到1986年稀土出口均价为每公斤7到9美元;1987到1991年为每公斤9.5到13.5美元;1992到2001年,价格回落到每公斤9到11美元;2002到2005年,价格甚至跌至每公斤5.5美元。
中国科学院院士徐光宪曾表示,1995年到2005年10年间,因为低价出口稀土,造成中国外汇损失高达数百亿美元。
自2003年开始,中国开始对稀土实行配额制,到2005年进一步取消稀土出口退税,压缩出口配额企业名单。2007年起,中国对稀土生产实行指令性规划,减少稀土出口。
另一方面,在中国进行加入WTO谈判时,一个焦点就是解除对进口产品的壁垒,以实现外国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之后,作为鼓励或抑制国内产能的手段,中国曾采取提高或者降低出口税的办法,并对一些特殊产品采取出口配额制。
这就意味着一些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类似的案例是,2009年6月,美国、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控诉申请,称中国对铝土、黄磷和锌等共9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限制,违背了加入WTO时的承诺。这些措施导致其他国家在钢材、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于劣势,而中国相关企业则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所谓稀土国际诉讼,是指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不符合有关WTO规则和中方加入WTO时的承诺。
中方认为,中国的相关措施符合WTO的“可持续发展”宗旨,而且稀土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属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可以援引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以“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原因限制出口。
在中国加入WTO时,有84个税号可以增加关税。然而在稀土、钨、钼三大资源中,只有钨的一个税号属于可增加关税范围,稀土以及钼都不在此范围。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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