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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通报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狐狸家被罚48万

 时间:2014-12-10 08:32:28编辑:arince来源:钢企网
昨天,市食安办联合市农委、苏州工商局、苏州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集中通报了今年以来查处的10例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涉及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主要环节,涵盖非法添加、无证生产、

昨天,市食安办联合市农委、苏州工商局、苏州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集中通报了今年以来查处的10例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涉及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主要环节,涵盖非法添加、无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诸多违法违规类型。据统计,2012年“天安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已累计查处食品安全案件7264件,其中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99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5人。

案例1:绿科渔需物资经 营部经营禁药孔雀石绿案

2014年10月,农业执法部门接到相关部门信息,得知绿科渔需物资经营部涉嫌经营禁药孔雀石绿。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并核实当事人购买并销售孔雀石绿给当地及浙江的渔业养殖户。孔雀石绿是《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中明确的禁用物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执法部门给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注:孔雀石绿是一种带有金属光泽的绿色结晶体,既是杀真菌剂,又是染料,易溶于水,溶液呈蓝绿色。以往养殖用孔雀石绿研究结果表明,其具有高毒素、高残留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副作用,鉴于此,我国于2002年5月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

案例2:高某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案

2013年9月,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高老庄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自制红汤火锅底料进行了抽检。经检测,该单位自制红汤火锅底料那可丁检测值为49ug、罂粟碱检测值为28ug。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存在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累计违法所得为33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3393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注:火锅底料检出罂粟碱、那可丁,意味着该火锅底料被人为添加了罂粟壳。罂粟壳是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禁用物质。不法商家为牟取暴利,在食物中添加罂粟壳,使食物味道鲜美,但是由于罂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使人体产生依赖性造成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也有一定的毒害作用。当然,偶尔误食少量罂粟壳的消费者,不必过分紧张,摄入量少危害也是相当有限的。

案例3:方某篡改食品标签及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4年8月,苏州市常熟工商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出租仓库内篡改一批客户退货的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经调查核实,方某通过购进手动印码器、电动打码机、多功能薄膜封口机等设备,篡改香辣花生、白瓜子等食品包装的生产日期,准备对外销售。此外,发现仓库尚存有“澳神峰”蜂蜜柚子茶,且标示生产日期已超保质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篡改食品生产日期、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相应食品及用于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机器设备,同时给予4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夏某父子涉嫌生 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夏某父子多年来一直从事加工豆腐生意。事发前几个月,当事人听说宋某某、赵某某处有工业盐出售,且价格低廉,为节约加工成本,两人即多次从宋某某、赵某某处购进工业盐用于豆腐加工。2014年9月,当地公安局会同该地质监部门联合检查夏某豆腐作坊,发现其仓库内存有疑似工业用盐300千克和部分已加工的豆制品。经盐务部门鉴定,查获的该批盐确为工业用盐。公安机关依靠相关线索,又成功抓获售卖工业盐的摊贩宋某某、赵某某。目前,上述四人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5:王某经营假兽药案

2014年5月,农业执法部门对某饲料渔需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放有江苏洪泽湖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林合剂,该产品标签标注“抗病毒专用药物,对水产动物的细菌性疾病同样有效”及适应症一栏标注“对鱼类(病毒性出血)、虾(杆状病毒病、白斑、黄头病)、蟹(抖抖病)、大菱鲆(红体病)、鳖(白底板病)等水产动物的病毒性病有很好的疗效;也可用于水产动物的肠炎、烂鳃、赤皮、肌肉白浊等各种常见细菌性疾病”。因该产品外包装虽未标注产品成分、GMP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批准文号等,标签标注“抗病毒专用药物”且明示有治病疗效,执法人员认定该产品其实为兽药产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执法部门给予当事人王某没收假兽药五林合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曹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14年8月,苏州市相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曹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自2014年5月起,曹某租用厂房,雇用21名员工,在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无证无照从事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销售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苏州张生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案

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苏州张生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有关食品进行采样。经检测发现,其自制湘味辣椒酱中检出罗丹明B。经调查,确认该单位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日用含非食品原料罗丹明B的湘味辣椒酱制售多种菜肴。该单位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14年3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注:罗丹明B是一种红色的人工合成染料,非食用物质,不允许用作食品染色。一些不法分子将罗丹明B用在辣椒制品中,让辣椒制品看起来更加鲜艳。罗丹明B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突变性等,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案例8:“狐狸家”无证生产酸奶酪案

2014年3月,由市食安办牵头,苏州质监局会同苏州市卫生局对位于苏州市白塔东路的“狐狸家”酸奶酪生产加工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相应的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即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有关原料、成品及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对酸奶酪成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本案涉及货值金额95996元,苏州质监局依法作出了没收相关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及设备,没收违法所得1258元,并给予5倍于货值金额计4799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案例9:杨某等人涉嫌生 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0年3月至2013年12月中旬,苏州“金山鸟石锅鱼”餐馆经营负责人杨某授意该餐馆工作人员杨某某收集餐馆剩菜桶中的废油,并将该废油进行加工后用于烹饪供顾客食用。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

案例10:多洪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案

2014年7月,根据举报,苏州质监局会同苏州市公安局对位于苏州市肉联厂的无锡市多洪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门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店销售的多款速冻食品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查封,并抽样送检,经检验产品为合格。经核实,该门店确有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涉案货值金额16620元。苏州质监局责令该门店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相关食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662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苏州新闻网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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