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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出狱再盗 被重判“六进宫”

 时间:2014-12-01 11:13:00编辑:arince来源:钢企网
记者30日从重庆大足区法院获悉,该区一男子因盗窃“六进宫”。而此次犯事距离他上次出狱也就一天时间。日前,经大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夏君(化名)被大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记者30日从重庆大足区法院获悉,该区一男子因盗窃“六进宫”。而此次犯事距离他上次出狱也就一天时间。日前,经大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夏君(化名)被大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6月30日下午,夏君出狱刚一天,就在光天化日之下,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古路17号某通讯手机专卖店内,趁无人发现之机,将放置于玻璃柜内的1部白色OPPON5117型手机盗走。次日,夏君将该手机以6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收购废品的男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90元。同年7月4日,最终夏军被警方抓获。

经查,被告人夏君今年52岁,文盲,农民,一直游手好闲,好吃懒住。曾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前科累累。早在2002年,他就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因盗窃,2006年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他再次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2013年皆因盗窃,被判入狱。2014年6月28日,夏君刑满释放。

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重庆晚报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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