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老太试鞋凳子断裂摔骨折 商场被判赔9.5万
七旬老太在商场试鞋时,坐着的凳子突然断裂,造成老人腰椎等处骨折。日前,天津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商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万余元。
事发当日,70岁的夏奶奶到位于南开区东马路的一家大型商场购物。来到北京某公司经营的“好人缘”品牌商户时,老人看上了一双鞋,于是拿过来试穿。可正当她坐在凳子上试鞋时,让她怎么也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这时,凳子突然断裂,老人猝不及防,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她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外伤”花去治疗费近5000元。很快,夏奶奶又到一家专科医院做了检查,最终被确诊为“腰椎体压缩骨折,腰横突骨折”等。这次检查治疗共产生医疗费近5万元。
由于赔偿问题未能解决,夏奶奶将商场和其上级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她的代理人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近10万元。被告商场及其上级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原告所述受伤经过属实。不过,“好人缘”商户是租赁的柜台。原告受伤的后续事宜,一直由该商户处理,因此应追加该商户作为共同被告。针对原告摔伤产生的损失,商场方面认为,仅因凳子断裂摔伤不会必然导致目前的严重后果,原告年事已高,可能患有腰部疾病等,诱发了目前的严重后果。因此商场仅有部分责任,不同意承担原告的全部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被告提出对原告致伤原因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上述鉴定。鉴定结论为,夏某的脊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腰椎体压缩骨折,腰横突骨折与外力作用、外伤为直接因果关系。经质证,双方对上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受伤前正以坐姿试鞋,无法预见凳子会突然断裂,故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被告未对商场内的设施尽到维护管理职责,以保证顾客的安全,其行为存在过错,且司法鉴定结论已经确认原告腰部的伤情与外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商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其上级公司应全额承担责任。
来源:天津网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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