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茶商卖”三无“茶叶 被赔20万
近日,姑苏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茶叶包装问题引起的纠纷,最终商家赔偿了近20万元。
案情回放:
2012年12月初,王先生在某商店购买了四盒大红袍茶叶,单价4680元,总价达18720元。买回家后,经朋友提醒,王先生发现茶叶虽然包装精美,每盒里面都有5个小铁盒,但不管大小盒子上都没有任何标签标识,缺少生产厂家、地址,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等,连最基本的QS质量安全标志都没有,花了近2万元买的居然都是些“三无”产品。很是气愤的王先生当即前往商店交涉要求卖家赔偿,但商家不同意。王先生先后向商店所属的工商部门和消保委投诉,但卖家只愿意退款,依旧不同意赔偿。工商部门则对商店进行了调查并予以处罚。最终,王先生将门店和总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被告商店和总公司辩称,出售的茶叶确实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标识生产厂家、保质期等内容,但这只是包装缺陷,不代表这些茶叶有质量问题。也没有对原告产生任何伤害,不应对原告负责,可以退还货款,坚决不同意赔偿。
最终,姑苏法院民一庭一审判决被告门店退还18720元货款,并十倍赔偿王先生187200元。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没有产品标识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呢?姑苏法院民一庭陈瑾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并罗列了应标注的事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第二十八条更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再结合本法第二十条的表述,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至此,完全可以判定,任何“三无”产品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十,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陈瑾法官也提醒广大商家,目前茶叶市场类似不符合规范的现象还比较常见,销售“三无”茶叶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只有规范生产经营,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延伸
知假买假是“敲诈”还 是正常维权?
不少类似的案件中,被告商家时常提出买家知假买假,每次大批量购买后来要求赔偿等同于“敲诈”,因此拒绝赔偿。那么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能不能同样获得退一赔十呢?陈瑾法官表示,根据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知假买假同样能获得十倍赔偿。这也是为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来源:姑苏晚报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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