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

意见反馈

|

分享到:
资讯首页| 查现货| 视点| 图片| 中厚板行情| 聚焦| 上游| 下游| 快讯| 评述| 专家| 调价
关键词:

南京首次对“老赖”判刑两年

 时间:2014-09-18 08:43:46编辑:arince来源:钢企网
昨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5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郭某为自己的“老赖”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被判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据悉,郭某是南京首个因

昨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5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郭某为自己的“老赖”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被判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据悉,郭某是南京首个因逃避执行而被判刑的人。

2011年1月,郭某、江某二人从楼某手中购买一套住房,双方因合同纠纷闹上法庭。2012年5月1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郭某、江某继续履行合同,由第三方南京高科(600064,股吧)置业有限公司协助二人取得该房屋的土地证以及产权证。

然而,判决生效后,郭某和江某并未将楼某支付的124万余元房屋解押款用于办理此房屋的贷款解押手续,而是分多次将其支取并转移使用。为此,楼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让执行法官没料到的是,郭某此后竟玩起了失踪,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期间,郭某又因信用卡诈骗以及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秦淮区检察院公诉。

秦淮区法院查明,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后,楼某于2012年8月7日与郭某见面,向其支付人民币8.8万元,并约定次日到银行办理房屋解押手续。2012年8月9日,在招商银行(600036,股吧)南京城北支行,楼某以银行本票的方式支付给郭某的房屋解押款124万余元及房屋补偿款10万元,并约定剩余款项于2012年8月17日办理房屋过户时结清。然而,郭某并未将楼某支付的房屋解押款,用于办理贷款解押,而是分多次转移使用了。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变更联系电话和住址,又以做生意为由携款离开南京藏匿,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

 

来源:江南时报

(编辑者:smallerhui)

相关内容检索:
已有0人评论 我有话说相关内容阅读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舞钢现货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舞钢现货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今日推荐

10月17日新钢部分产品价格调整信息

  10月17日,新钢对部分产品出厂价格进行...

10月17日江苏连钢建筑钢材价格调整信息

10月17日,江苏连钢对建筑钢材出厂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Powered by 舞钢现货网 Corporation,   © 2010-2015 起风网络 Inc.
Copyright©2010-2013 By 起风网络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