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次对“老赖”判刑两年
昨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5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郭某为自己的“老赖”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被判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据悉,郭某是南京首个因逃避执行而被判刑的人。
2011年1月,郭某、江某二人从楼某手中购买一套住房,双方因合同纠纷闹上法庭。2012年5月1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郭某、江某继续履行合同,由第三方南京高科(600064,股吧)置业有限公司协助二人取得该房屋的土地证以及产权证。
然而,判决生效后,郭某和江某并未将楼某支付的124万余元房屋解押款用于办理此房屋的贷款解押手续,而是分多次将其支取并转移使用。为此,楼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让执行法官没料到的是,郭某此后竟玩起了失踪,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期间,郭某又因信用卡诈骗以及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秦淮区检察院公诉。
秦淮区法院查明,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后,楼某于2012年8月7日与郭某见面,向其支付人民币8.8万元,并约定次日到银行办理房屋解押手续。2012年8月9日,在招商银行(600036,股吧)南京城北支行,楼某以银行本票的方式支付给郭某的房屋解押款124万余元及房屋补偿款10万元,并约定剩余款项于2012年8月17日办理房屋过户时结清。然而,郭某并未将楼某支付的房屋解押款,用于办理贷款解押,而是分多次转移使用了。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变更联系电话和住址,又以做生意为由携款离开南京藏匿,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
来源:江南时报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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