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打车软件拒载案开庭
■ 被拒路边乘客要求锦江出租车赔偿3000元
■ 被告辩称司机已先用软件接单
出租车通过打车软件接单后空车标志灯是否开启成为本案争执焦点。
昨日,全国首例“出租车因使用打车软件未搭乘路边乘客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认为出租车司机违约,向拒载的出租车所属公司索赔3000元。
原告严某诉称,2014年2月28日,其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东馆门口排队等待出租车时,看到被告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停靠在附近的漕宝路习勤路路口,靠近出租车的1名女子打开车门坐入车内后,很快又从出租车上下来。见状,原告打开车门坐入车内,出租车司机却未搭载严某。下车后,严某投诉了司机,但出租车公司认为司机已经使用打车软件接单,并非拒载。为此,严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出租车公司违约,并赔偿律师费3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4月17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其间,双方申请调取证据。根据双方证据调取情况,本案于昨日正式开庭。
庭审中,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焦点,展开了辩论。
空车标志灯是否开启
原告严某认为,事发时,原告正在路口叫车,已经看到被告车辆亮着空车标志牌和顶灯,均为绿色灯光显示,表明当时车辆处于空载状态。
法庭询问中,被告称,按照其掌握的情况,当时空车顶灯标志没有开启,但是前排空车牌并没有翻下。
原、被告双方确认,涉案出租车16时50分左右停靠在漕宝路习勤路路口。
被告借助法院大屏幕,现场出示车载GPS运行轨迹电子证据。证明涉案出租车嘀嘀软件接单时间为16时44分47秒左右,也就是说,16时44分左右,该车尚未到达本案争议地点时已经接单。
运输合同是否成立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车客运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质。而本案发生前,被告车辆停在路边,处于空车待运状态,原告拉开车门坐上出租车时,双方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必须按照原告要求将其运送到目的地。根据《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此时拒绝载客应当认定为拒载。
被告指出,相关部门规定早晚高峰出租车司机不得使用打车软件,但这一规定3月1日才开始实施,本案纠纷发生在2月28日。同时,根据上海市有关打车软件的政策,司机使用打车软件未违反相关规定。本案中,如果驾驶员向原告问询目的地后拒绝,则构成拒载。但被告驾驶员直接告诉原告,在等待使用软件打车的订单客户。原告知道后也自愿离开车辆,故合同未成立。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指出,在原、被告合同已经订立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将原告搭载到固定地点,已经构成违约。
原告同时指出,使用打车软件不能成为拒载原告的理由。打车软件与被告后台控制系统联网后,一旦软件接单,顶灯应当显示电调,或者关闭,否则被告应当承担相应风险。
被告指出,驾驶员是承包经营,与嘀嘀打车直接签订软件使用合同,使用软件接单合乎法律规定,并非出租车公司所能禁止。被告公司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只有在人身侵权等案件中,才能要求支付律师费。
原告指出,出租车公司对司机进行了日常管理,因此,本案适格主体就是原告和被告。
庭审最后,原告希望法院能够结合庭审意见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则要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本案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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