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日前发布。企业投资建设该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目录特别强调,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同时,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并事先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事先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河北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核准;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或发展改革局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核准,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发展改革局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核准。省扩权县(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及设区市所辖城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行使管理权限。
读者可登录河北省人民政府网查阅《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具体内容。(张云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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