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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项制铁拒绝检查遭罚 事后状告青岛环保局

 时间:2015-03-13 14:08:00编辑:arince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一家韩资世界500强企业因不服青岛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将市环保局推上被告席,按他们的话说“我们在世界范围内从未收到过一张环保罚单”,起诉是“不蒸馒头争口气”。昨日上午,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家韩资世界500强企业因不服青岛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将市环保局推上被告席,按他们的话说“我们在世界范围内从未收到过一张环保罚单”,起诉是“不蒸馒头争口气”。昨日上午,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市环保局副局长亲自坐在被告席上到庭应诉。记者了解到, “民告官”案件中,该院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断提高。

  深夜突击检查遭拒 市环保局开出罚单

  2014年10月15日晚9时许,市环保局对位于城阳区丹山工业园的世界500强企业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铁青岛公司)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大门口处被保安拦下,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后,保安称相关负责人都已下班,按公司的保卫制度需请示汇报后才能放行进厂。10几分钟后,汇报仍未见动静,执法人员要求与负责人直接通话遭拒,最佳执法时间已经错过。于是,执法人员以阻挠检查为由,向浦铁青岛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其负责人携带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环评审批验收资料到市环保局协助调查。

  两天后,浦铁青岛公司派工作人员李某到市环保局说明情况,“当时公司大多数人都已下班,只有几个工人值班,公司要求保安确认夜间来访者身份并报总务同意后才能放行,并非故意阻挠。”李某解释。对这一说辞,市环保局并未采纳,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4年10月20日,浦铁青岛公司向市环保局提交了《关于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整改措施》,表现出积极整改的态度,保证“以后对于环保部门进行的突击检查,只要经过相关检查文件、资料及工作证确认,将采取特殊对待、优先放行、积极配合检查”。但这一好态度没能逃过处罚,2014年11月10日,市环保局对浦铁青岛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其罚款1万元。3天后,浦铁青岛分公司提交《申辩意见》,认为自己不存在阻挠检查的违法行为并已积极整改,请求撤销处罚。市环保局审核后并未采纳,认为违法事实清楚,维持了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世界500强企业,浦铁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从未受到过环保处罚,我们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并积极配合各国环保部门工作,绝不会阻挠检查。”对这一决定,浦铁青岛分公司不服,于2014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市环保局推上被告席,希望以此方式自证清白。

  法庭激辩是否违法 世界500强企业“叫屈”

  “执法人员登门后,我公司保安第一时间联系了安保负责人,该负责人立刻驱车赶回公司接待,根本不存在阻挠检查的情况。对此,我们已作出详细解释并保证以后对执法检查‘特殊对待、优先放行、积极配合’,但市环保局置之不理。”庭审中,浦铁青岛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执法过程存在违法之处,当晚市环保局共来了两辆车,其中一辆没有环保标志。不仅如此,部分执法人员未穿制服,出示执法证件时一晃了之,保安根本看不清楚。安保负责人打电话希望确认来者身份时,执法人员拒绝接听,官僚做派严重。从初到公司至离开,前后不过五、六分钟,根本没给我们汇报和赶回公司的时间,此次检查违反合法、合理行政和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环保执法检查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为几分钟内被检查企业就可以通过调节设备改变废气、废水的排放量从而糊弄过关,因此,检查注重突然性,执法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进入厂区检查,核实污染防治设备的真实运转情况。浦铁青岛分公司保安的阻挠行为使检查错过最佳时机,该行为构成阻挠执法,浦铁青岛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诉出庭的青岛市环保局副局长唐存礼辩称。对是否存在违规执法的问题,唐存礼认为当晚检查的5名工作人员均具有执法资格,虽然其中一辆车未喷涂环保标志且部分执法人员未统一着装,但法律未对环保执法的着装作明确规定,且执法人员已向保安出示执法证件,属依法行政。“之所以不接电话是因为经过10多分钟交涉后保安仍不同意执法人员进厂,已错过最佳时机,没有再交涉的必要。”唐存礼说。为支持各自主张,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并展开激烈辩论。

  一审判决处罚合理 被罚企业考虑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浦铁青岛公司是否存在拒绝执法检查的行为;二是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处罚幅度是否合法、适当。

  对第一个焦点,法院认为,国家环保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保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具有行政强制力,浦铁青岛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依据市环保局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及对浦铁青岛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确定保安所谓的“请示”已构成阻挠检查。

  对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当晚的执法人员均具有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执法证,根据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可以确认执法人员向保安出示了证件并表明来意,执法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浦铁青岛公司声称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冲保安晃了一下证件、执法人员未统一着装、一辆执法车未喷涂环保标志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处罚幅度是否合法、恰当的争议,法院认为,在选择处罚幅度时主要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方式。浦铁青岛公司虽然阻挠执法,但事后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70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该条规定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该违法行为符合轻微标准,1万元罚款并无不当。

  综上,市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浦铁青岛公司的诉讼请求。“我们请示公司领导后决定是否上诉。”李某表示。

  “民告官”案件中“一、二把手”出庭率提高

  作为被告的市环保局副局长出庭应诉无疑是此案的一大亮点,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该院出庭应诉的情况如何?“2013年8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意见》,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从2014年起,该院开始向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即政府部门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取得良好效果,‘一把手’、‘二把手’出庭率明显提高。相信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会上新台阶。”市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任权表示。“近年来,阻挠环保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2014年以前市环保局主要以教育和劝解为主,对仍拒不配合的,市环保局会发文向其所在地的环保部门通报,要求继续教育整改。2014年以后,市环保局加大了处罚力度。”唐存礼告诉记者。2012年,因不服处罚决定将市环保局推上被告席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2起,2013年为3起,2014年为2起,今年以来已发生2起。

编辑:熊余平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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