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推行钢铁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14日)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各地将推行排污者付费委托第三方企业治污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
《意见》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要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不断提升中国污染治理水平。
《意见》强调,要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基本原则,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服务,使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意见》要求,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发布标准合同范本,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意见》还要求,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选择若干有条件地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意见》还强调推进第三方治理审批便利化。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同时合理确定收益,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涌现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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