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小伙将父亲房屋出租 被父告上法院获支持
离婚的夫妻,与儿子每人共分得一间房屋,父亲再婚后,房屋就空着一直由前妻与儿子打理。为了房屋能够长期通风透气,儿子自作主张在没有经过父亲的同意下,与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为此,父亲李某知道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立即搬出,并把属于他的房屋交还于他。
原告李某1940年出生于张家港,与顾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后由于性格等诸方面原因不和,两人在法院的判决下离了婚。李某、顾某及儿子李某某三人共分得张家港市南丰镇某村坐北朝南的三间平房,每人一间。此后,父亲李某经再婚,就再也没有回来居住过,房屋一直是儿子与前妻共同打理修缮。
为了使房屋能够通风透气,也为了能够贴补之前修补房屋的费用,儿子李某某在没有经过其父亲的同意下,自作主张与租赁人钱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今年,李某知道政府拆迁,且已评估了其房屋的平方数与价格,在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后,发现原属其的房屋已被儿子李某某租赁给了钱某,为此,李某找到了钱某,要求她立即搬出并把房屋交还于他,可钱某却自称是与屋主签订过合同的,拒绝搬出。后李某又找到了儿子李某某讨要说法,却并没有得到儿子的正面回应及答复,李某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随即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发现相邻的三间平房是一个整体,原告李某拥有三分之一份额,而儿子李某某在其母亲死后,拥有三分之二份额,考虑到房屋长期没有人居住,需要通风透气,李某某遂擅自做主出租了房屋。法官认为:虽然三间平房是一个整体,但毕竟有三分之一是属于李某的,作为房屋的拥有者,儿子李某某应当在出租房屋前,跟父亲进行商量沟通,否则就是无处分权的行为。而作为租赁人更应当搞清房屋屋主,并在取得屋主的同意后,三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立即从原告李某的房屋中腾出来,将房屋交还于原告李某。
来源:姑苏晚报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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