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男子出轨后被抛弃 玩火自焚伤不起
被朋友称为“痴情汉”的余波,如今却遭“情人”抛弃,感情上遭遇不顺的他急切想要索回自己应得的经济利益,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诉请呢?
2005年,刚过不惑之年的余波事业有成。一次聚会上,他结识了小他6岁的华梅。余波虽是有妇之夫,却与之恋爱,并同居。随后,余波跟妻子离婚,拿着80万元离开了家。后来,他拿出40万元给华梅开办一家美发店,并利用人脉为其张罗。一年后,华梅的美发店生意奇好。2008年,华梅开办数家分店,生意都很火爆,短短5年间赚了300多万元。
去年,余波感觉华梅事业稳定,便提出登记结婚,但遭拒绝,两人经常吵架。华梅遂向其提出分手,并立下《分手协议》:“由华梅一次性给付余波60万元作为补偿,解除同居关系。”一开始余波并不愿意,但事后他却签了字,并接受协议拿钱。事后他却后悔,于是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300万元。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依法查明华梅的美发店并非两人合伙经营,而是登记为华梅一人的个体工商户。因为两人签订分手协议中已经载明华梅补偿给余波60万元后两人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完毕,再无纠葛,并且余波也接收了该60万元,应对该协议予以认可。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余波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本案中,美发店由被告华梅个人经营,所得财产和收入应归被告一方所有。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已根据自愿原则协商解除同居关系,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等在内共计60万元已履行。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所以原、被告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已处理完毕,原告无权再获得其他财产分割。
来源:城市商报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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