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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派出所警长涉嫌私自放人获刑1年4个月

 时间:2014-09-25 08:17:10编辑:arince来源:钢企网
因接到派出所所长的指示后私放一名盗窃嫌疑人,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天华路派出所警长倪某被控徇私枉法罪。一审获刑一年四个月后,他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警长接指示后放人2010年

因接到派出所所长的指示后私放一名盗窃嫌疑人,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天华路派出所警长倪某被控徇私枉法罪。一审获刑一年四个月后,他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警长接指示后放人

2010年12月21日凌晨1点,邢某伙同两个同案,受手机配件店老板尚某(已判无期)的指使,到诺兰特移动通信配件(北京)有限公司,持钥匙盗窃集装箱内的手机配件时,邢某被公司安保人员当场锁进箱内,其余二人逃走。在被关进箱内时,邢某就接到“老板“电话称能将他捞出来。

公司报警后,派出所两名民警经请示当天带班警长倪某后,将邢某带回派出所审查。邢某对于其伙同他人盗窃以及曾多次结伙盗窃、曾参与分赃等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公司也提供了录像等证据。

此后,该派出所所长芦某(另案处理)受人请托,于当天凌晨授意倪某将邢某释放。邢某当晚被释放后,因“老大”说找人花钱才捞他出来,自己必须还钱,邢某只好打电话向父亲要钱。邢父怀疑儿子遭绑架或被传销组织控制,立即向天华路派出所报案。于是,在被放出来的次日,邢某再次被抓获并立案侦查。

2012年8月10日,邢某与归案的另一个同案均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去年2月,倪某等人经举报后被传唤到案。据悉,为掩盖其徇私枉法行为,倪某曾伪造了一份工作说明。

派出所所长交代隐情

倪某被抓后曾供述,他指示民警孙某将邢某带回派出所后不久,芦某就向他询问了案情,说能否简单处理,把人放了,他答应说行。此后,他曾拿着邢某盗窃案材料向芦某汇报,对方称这种情况拘不了。他让邢某写了一份检讨书和一份盗窃事实的经过后放了人。

根据民警孙某所述,他将邢某带至讯问室做笔录后没多久,倪某就进来看了看笔录,简单问了邢某几句,然后就说先这么记吧,差不多就行了,感觉他有点不耐烦。因邢某否认当天偷到东西,只称前几天去偷过,孙某表示可以继续查一查,倪某则答复说要请示领导。倪某后返回对孙某说拘不了。“听到他说放人时,我很吃惊。”孙某说。

在侦查阶段,芦某曾写下亲笔供词说,邢某被抓后,时任某分局预审科科长、现任某派出所的一位副所长打电话,问他能不能把人放了。之后他给倪某打了电话,问了问案情,说没有其他情况就把人放了,倪某说行。邢某再次被抓后,他给该副所长打电话,问他跟此人是什么关系,对方说是受同学之托,他也不认识。芦某还否认收钱。

然而在倪某受审时,作为证人出庭的芦某一改之前的供述说,他对邢某盗窃案并不知情,不可能给倪某做出放人的指示。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倪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办邢某等人盗窃案时,明知邢某有犯罪嫌疑却徇私情,按芦某的授意故意包庇不使邢某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倪某上诉称,其不认识邢某,无徇私释放邢某的犯罪动机。二中院认为,被告人无徇私的犯罪动机不能否定其无徇私枉法的犯罪故意。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其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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