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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两年非法吸金26亿余元

 时间:2014-08-11 10:07:07编辑:arince来源:钢企网
朱梓君、徐苏宁、肖章定等13人以加盟巨鑫联盈公司可获高额回报的方式,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非法吸收4万余人的26亿余元。昨天(6日),市二中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朱梓君等13名被告人2年6个月至10年不等的

朱梓君、徐苏宁、肖章定等13人以加盟巨鑫联盈公司可获高额回报的方式,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非法吸收4万余人的26亿余元。昨天(6日),市二中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朱梓君等13名被告人2年6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6年8月,肖章定在浙江衢州经营吾老七日用品公司期间,设计了一套消费者购买公司商品、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向消费者返利的“购物返利”经营模式,朱梓君时任该公司讲师。2007年3月,肖章定因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被判刑。2009年,朱梓君在该“购物返利”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创设了“联合加盟方案”的经营模式,并依托巨鑫联盈公司付诸实施。肖章定出狱后,加入巨鑫联盈公司,积极配合朱梓君对“联合加盟方案”的推广。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朱梓君、徐苏宁先后伙同张涛、刘京川、肖章定,并纠集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强、刘颖、汤永花、张艳芳、郭强、李春华等人,假借销售商品之名,通过网络宣传、推介会等途径,以巨鑫联盈公司为依托,向社会公开宣传“联合加盟方案”,通过宣讲巨鑫联盈公司既往业绩,模拟营业额增长比例等方式,使社会公众认为加盟巨鑫联盈公司后,可通过领取运营补贴、招商补贴、顾问费、精英奖、排名奖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6亿余元。

法院认为,朱梓君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借用销售商品之名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量刑情节,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建议

为揭示该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更有效地打击预防该类犯罪,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王树明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国旦副教授,就规避投资风险、防范非法吸存向广大群众和相关单位提出相应建议。

王树明:投资人要理性对待投资

第一,强化理性投资意识。要掌握有关投资的基础知识,了解国家相关的宏观政策,了解投资市场的风险,懂得保护自身权益,做一个合格的投资者。对于一些以高额利润回报或者以先付部分货款等为优惠条件,让利较大的投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分析,不要轻信和贪利,以免上当受骗。

第二,不断提高甄别能力。面对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产品,在购买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风险收益等关键条款;在开展理财、储蓄、证券、保险等业务时,要确认吸储理财的金融机构是否具有经营该项业务的资格,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法人等情况,应注意考察公司经营模式、实际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辨析真伪,甄别非法吸收资金与正当理财,确保资金安全,以防上当。

第三,强化风险意识。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要充分意识到购买某些社会上以高回报为名目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着巨大风险。一旦投资,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常关注所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规划方式正规有序地运行,发现异常状况及时撤资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于国旦:应拓宽投资渠道、加强监管

第一,加强新兴行业监管。相关部门应对推向市场的一些新兴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之成为一种真正的投资渠道,而不是犯罪者吸纳资金的幌子。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积极发展这些新兴行业,通过市场运作进行投资获取收益,为投资者提供一条真正的投资渠道。

第二,强化风险提示。各类新型金融、投资、理财产品推出时,必须有言在先,提示投资者该投资存在的客观风险。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资金运作状况,促使投资者慎重考察所推荐项目和产品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第三,排查预警要做实,打击犯罪要尽早。有关部门应长期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对网络、手机等媒介开展排查工作,对涉嫌非法吸存的经营模式予以审查,向社会公众发出警示。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具有人传人、发展迅猛的特征,对该类犯罪应及时发现、尽早打击,防止犯罪扩散、吸收的资金越滚越大。而且,及早打击对防止被告人转移、隐匿、挥霍资金,最大限度挽回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也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  北京日报

(编辑者:w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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