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

意见反馈

|

分享到:
资讯首页| 查现货| 视点| 图片| 中厚板行情| 聚焦| 上游| 下游| 快讯| 评述| 专家| 调价
关键词:

深圳:医患纠纷私了 或须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时间:2015-02-28 08:58:43编辑:arince来源:欧普钢网
[摘要]深圳拟颁全国首部地方医疗法规,昨提请人大审议,着力解决医患纠纷。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

 

[摘要]深圳拟颁全国首部地方医疗法规,昨提请人大审议,着力解决医患纠纷。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多处规定涉及医患关系处理,明确处理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没有对医疗服务全面加以规范,仅就医疗服务事业中亟待规范和解决问题先行立法,主要涉及医疗资源配置、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医患纠纷处理、医疗监管和提高违法责任等内容。

个人也可在深办医疗机构

为缓解深圳医疗资源严重不足,《条例》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社会办医。《条例》明确提出了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还就社会办医的财政补助、医疗用地、医疗服务收费及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比如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此外,《条例》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个人均可在深圳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在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应制定深圳的医疗机构标准,且该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为解决医师特别是优秀医师不足问题,《条例》规定了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在深圳注册的医师,可以在深圳范围内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执业。市外的医师,经备案后即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参与调解

《条例》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处理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到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从而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中国保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通过授权深圳保监局的方式保障这一制度的落实。

近几年医患关系紧张,接连发生伤医案件。对此,《条例》作了细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包括:对门诊医师每日接诊人数进行限制;明确患者享有获得必要医疗服务信息的权利,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享有封存病历资料和检验样本的权利;明确患者近亲属在法定时限内移送死亡患者尸体的义务;并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或者死因不明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患者近亲属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等。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通过合法手段解决医患矛盾和纠纷,《条例》规定解决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同时,考虑到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中的中立性、公正性一直以来存在质疑,故《条例》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

为加快医患纠纷的解决,《条例》规定只要患方选择自行协商或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都应当参与。同时,为了实现案结事了,避免医患纠纷反复处理的现象,《条例》规定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医院违法违规最高可罚30万元

《条例》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行业诚信服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信息,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条例强化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制度,并把记分制度扩展到对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师规范诊疗行为,保持自己的诚信记录。除此之外,条例还补充了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上的法律空白,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权限叫停应当停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此外,现行有关医疗的法律责任,散见于各种法规中,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处罚力度小,操作性不强。相关调查显示,医患双方均认为应该加大违法违规医疗机构的处罚额度。对此,条例补充了现行法规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内容,对违法情形进行分类分档规定不同的定额处罚,处罚规定有19条。处罚额度最低1000元,最高可达30万元,甚至更高。比如,明确规定有违法所得若高于2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条例》亮点

◎个人也可在深圳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限制门诊医师每日接诊人数

◎患者享有复印、封存病历资料等权利

◎患者近亲属在法定时限内须移送死者尸体

◎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

◎医院违法违规最高可罚30万元

(南方都市报)

相关内容检索:
已有0人评论 我有话说相关内容阅读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舞钢现货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舞钢现货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今日推荐

10月17日新钢部分产品价格调整信息

  10月17日,新钢对部分产品出厂价格进行...

10月17日江苏连钢建筑钢材价格调整信息

10月17日,江苏连钢对建筑钢材出厂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Powered by 舞钢现货网 Corporation,   © 2010-2015 起风网络 Inc.
Copyright©2010-2013 By 起风网络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