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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津天联”创国有担保违约首例 海泰担保被疑资料造假

 时间:2014-08-12 18:06:00编辑:arince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频频暴露,“12津天联”创下国有担保公司在交易所市场违约的首单案例。  中小企业私募债“12津天联”发行人已于7月29日实质性违约,债券持有人仅收到海泰担保代偿的225万元利息款。  根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频频暴露,“12津天联”创下国有担保公司在交易所市场违约的首单案例。

  中小企业私募债“12津天联”发行人已于7月29日实质性违约,债券持有人仅收到海泰担保代偿的225万元利息款。

  根据海泰担保出具的《担保函》约定,海泰担保在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索赔通知”后七个银行工作日内须履行代偿义务。

  7月下旬,21世纪经济报道首家报道“12津天联”发行人天津市天联滨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复材”)及其控股方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联集团”)董事长王吉群失联及其核心团队离职一事,该公司发行总计5000万元债券“12津天联”濒临本息违约。

  接近交易的相关人士透露,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已于7月30日向海泰担保发出“索赔通知”。但截至8月8日,债券持有人并未收到海泰担保的任何代偿款或相关代偿方案。

  此外,天津市相关部门也以本案件纯属海泰担保前任负责人的个人违规行为为由,认定“12津天联”的违约是纯商业行为,应由天联公司自身承担偿债义务,海泰担保明确表示无法承担相关的代偿责任。

  发行人、担保方双双违约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海泰担保为天联复材提供的“12津天联”担保函,担保范围为发行人本期私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按照该《担保函》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也有权直接向担保人发出索赔通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券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债券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券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据记者了解,在债券到期日(7月29日)前数月,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即通过天津市金融办与海泰担保及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希望海泰担保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就此债券的代偿事宜给予明确答复。

  债券到期前,在天津市金融办的协调下,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融局、天津市高新区管委会、天津市高新区金融局、海泰集团及海泰担保代表与债券持有人进行了正式沟通,但债券持有人仅得到“希望债券持有人无条件将债券延期半年”的答复。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12津天联”由天津市海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截至8月7日,债券持有人仍然没有得到相关方的任何方案和答复。

  海泰担保一位负责人回应称:“作为担保公司按合同是要代偿,但这个行业的问题是担保就收取很低的费用,却要承担这么大的风险。海泰作为一家担保公司是没有办法全部代偿的。现在希望多方商量尽早解决。”

  2013年下半年,天津民营企业家翟家华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拘捕,海泰担保则被发现在对翟家华等的担保贷款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与海泰担保合作的多家银行要求其提前还贷,使得海泰担保资金链骤然绷紧。

  在“翟家华案件”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下,天联集团资金链随即断裂。

  海泰担保涉嫌造假

  根据天联复材委托海泰投资提供的针对该笔债券的《委托担保合同》,该合同项下担保的费用为240万元。即“担保费=集合票据本金×担保费率×担保期限”。

  天联复材偿还该合同项下代偿的资金和有关费用来源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收入,二是反担保措施。

  作为担保方,海泰担保为“12津天联”签署了“担保函”及“委托担保合同”,但根据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核查,发现海泰担保提供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由天联公司向海泰担保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分别为“2012年企业保证第143号、2012年抵押字第339、340、341号”,但海泰担保实际并未与天联公司就此笔债券签署任何反担保协议,文件中所谓反担保措施均未履行,其相应房产也早就抵押给了银行。

  上述海泰担保负责人表示:“天联集团资料造假情况随着后期审查将水落石出。海泰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是不会存在资料造假情况的。”

  接近交易的人士向记者表示,债券持有人认购“12津天联”有天津市滨海新区下属纯国有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安全性较一般债券更高。但海泰担保在履行此笔债券担保义务的过程中存在造假,而天联集团资金链断裂则与海泰担保信用案爆发有直接关系。

  债券持有人还称,在对天联复材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已获得的相关证据显示,天联复材也存在大量财务造假行为。这里面是否存在海泰担保与天联复材联合造假欺骗投资人的情况还值得深究。

  如果债券持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此笔债券将不仅是第一单国有担保公司在交易所市场的违约案例,其违约的原因也可能并非正常商业因素。截至目前,债券持有人仅收到利息,基本上此笔5000万借款彻底“打水漂”。

  在多位市场人士看来,与超日债及其它违约债券相比,“12津天联”的违约性质实属非正常。债券持有人表示,之后还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且不排除启动刑事诉讼。

编辑:熊余平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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