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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时间:2013-11-05 14:41:00编辑:arince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的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做出了明确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的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做出了明确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扎实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召开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出席会议并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讲话。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中宣部等部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中国船舶工业协会、全联中小冶金企业商会、中国钢结构协会等相关协会,以及咨询机构、重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主会场的会议,各主要媒体也应邀派员参加了主会场的会议。各省(区、市、兵团)相关部门以及产能过剩行业重点企业负责人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胡祖才在讲话中深刻分析了我国本轮产能过剩的危害、成因和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性、紧迫性,阐明了《指导意见》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他要求,各地要创新思路,狠抓落实,确保化解工作取得成效,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通过精心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稳扎稳打做好化解工作。二是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防止不再出现违规项目。三是大力推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结构调整,要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与产业结构调整、大气污染治理、布局调整优化紧密结合起来,在化解产能过剩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化解产能过剩,着力推进山东、河北等地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四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去”,把化解产能过剩与对外开放战略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走出去”战略对化解产能过剩的积极作用,通过对外投资和合作,实现过剩产能的优化利用。五是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果,各部门、各地要建立纵横协同的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动态监测,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要加强宣传引导,密切关注舆情,做好政策解读,营造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

  朱宏任在讲话中指出,要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作为政府转变职能、履职尽责的严峻考验,把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要深入学习《指导意见》,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政策界限。他表示,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过程中,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严禁建设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妥善处理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二是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按期完成追加任务;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尽快出台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引导过剩产能有序退出。三是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落实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研究制订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加强企业管理创新,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四是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搭建实体对接平台,指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消化国内产能。五是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修订重点行业产业政策,完善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发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完善行业管理,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实施好分业施策相关工作。六是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目标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社会监督,强化检查考核,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府转变职能和履职尽责的重要契机,创新工作思路,以钉钉子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狠抓落实,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扎扎实实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近期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将召开钢铁行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会议。

编辑:孟筠     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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