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中央财政未收缴入库资金91.4亿
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014年6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2013年,各部门各地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财政预算,较好完成了年度预算收支任务。
——财政经济实现平稳运行。面对国内经济下行的压力,明确经济运行的合理区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将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控制在2.1%。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全国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0.2%,中央财政收入完成预算的100.2%。
——财政保障能力不断提高。着力改善民生,中央财政用于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文化体育与传媒方面的支出比上年增长26.4%、14.2%、7.5%。加强结构调整和基础设施建设,用于科技、交通运输方面的支出增长7.4%、4.3%。厉行节约,中央部门一般性支出压减5%;执行中,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调减2391.39亿元、调增1340.78亿元。
——财税改革逐步推进。国务院机构改革有序实施,分批取消和下放416项行政审批,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348项。扩大“营改增”试点,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重新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减轻企业负担1500多亿元。
——财政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加强财政管理,清理财政存量资金,制定结余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办法,摸清全国政府性债务底数,开展地方财政专户和借款检查。着力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适度增长,强化风险预警和流动性管理,保持金融稳健运行。
对《国务院关于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整改。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整改后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等3900多亿元,纠正违规征地用地50多万亩,制定完善制度1900多项;审计署发现的175起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已有1200多人被依法依纪处理。具体整改情况,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审计署已向社会公告。
一、中央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
主要审计了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总体情况,并与库款收缴、资金拨付情况进行了核对。财政部编制的中央决算草案显示,2013年,中央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总量61198.48亿元,支出总量69698.48亿元,收支相抵,赤字8500亿元,与预算持平;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总量5086.59亿元,支出4179.46亿元,结转下年907.13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量1130.38亿元,支出978.19亿元,结转下年152.19亿元。预决算收支情况详见下表:
审计结果表明,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较好,决算草案编制较为规范,但各类预算收支划分还不够清晰,预决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决算草案编报内容不够清晰。决算草案反映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中,有些科目又是按资金来源或分配使用单位设置的,导致同类工作或支出事项分散在不同科目列报,同一科目又列报了不同类工作或支出事项。如公共财政用于公路建设的相关支出分散在“21401公路水路运输”和“2140601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列报;在“213农林水事务”科目列报的个别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实际包含教育、社会保障等非农林水事务支出。此外,决算草案目前仅按功能分类科目情况列报,财政部应进一步研究同时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制中央决算。
(二)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界定不清晰。一是收入归属不够明确,如将有公共财政预算性质的船舶港务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2013年收入44.36亿元、支出43.92亿元。二是对同一项目或企业通过不同渠道交叉安排支出,如对“全国第十二届运动会办赛经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4个项目,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分别安排专项资金44.89亿元、114.22亿元;对13户中央企业,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1.32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又安排同类的产业升级与发展支出34.55亿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不完整。至2012年底,中央部门和单位全资或控股企业尚未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但201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未扩大。同时,对财政部持股的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缺乏统一规定,执行中标准不一。
(四)各类预算中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不能统筹安排使用,不利于及时发挥资金效益。2013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具有专项用途的收入有3002.73亿元(占4.99%),如车辆购置税2013年结转133.31亿元,占当年收入的5.13%;实行专款专用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至年底结存907.13亿元,占当年收入的21.34%。同时,政府性基金清理工作进展较慢,至2013年底,2012年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一项都未减少,价格调节基金等未按规定程序设立的基金也未取消。
二、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从审计中央财政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情况看,2013年,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严格财政预算执行,加大对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投入,预算的规范化和公开程度不断提高。但预算资金分配权责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违规问题。
(一)资金收缴和预算批复不规范。
1.未收缴入库资金91.4亿元,包括:发展改革委委托所属企业管理的20年前已取消的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本金和清收款(含资产)10.26亿元;财政部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收益1.38亿元;财政部同意农业银行从受托处置资产收入中留用的委托手续费和超收奖励79.52亿元,电网经营企业从农网还贷资金收入中留用的手续费2400万元,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个别事项不够准确和细化。一是批复的56个部门年初预算少编报已确认的2011年底结余资金18.33亿元;二是批复的教育部年初预算列入了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高校发展长效机制补助经费”等预算43亿元,执行中由财政部再次批复。
3.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个别事项不合规。一是批复的农业部、林业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病虫害控制”等补助地方支出8.97亿元。二是批复安全监管总局等4个部门在未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下属单位预算中编列机动经费预算4493.18万元、银监会等11个部门超范围动用机动经费2.03亿元,不符合机动经费预算编列和动用有关规定。三是批复的证监会[微博]、保监会、社保基金会部门预算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安排职工福利费,超过中央在京部门标准。
4.预算下达不及时。公共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中,有4950.46亿元(占26.60%)未按要求于6月15日前下达,其中6.77亿元是12月31日才下达的。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中,有1011.76亿元(占71.24%)未按要求于6月15日前下达,其中21.01亿元是12月25日才下达的。公共财政本级支出预算中,有920.53亿元(占4.5%)未按要求于9月30日前下达,其中66.85亿元是12月31日才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有420.70亿元(占43.01%)12月才下达。
5.财政专户清理不到位。至2013年底,中央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41个专户,其中:存放资金的性质和用途相近的专户未按规定精简归并,涉及13个专户;超过一年未发生业务的5个专户未按规定撤销。
(二)财权与事权未理顺,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不到位。
1.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理力度不够大。经审计核实,具有专项性质的转移支付明细项目有363项,其中“中央基建投资”1个明细专项又包含110个子项。有的专项设置交叉重复,如财政部管理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等6个专项与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等6个专项之间,财政部管理的“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名优经济林”等21个专项之间,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农产品(9.30,-0.07,-0.75%)冷链物流”等13个专项之间,在资金投向、补贴对象等方面存在交叉现象。
2.有的政策目标不够协调。如农业部管理的“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主要用于海洋渔船的报废补助等,而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管理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增加的渔业成本,由于保留渔船领取的成品油价格补助高于报废渔船获得的转产转业补助,渔民更倾向于保留渔船,造成减船转产工作陷于停顿。个别专项分配办法与政策目标衔接不够紧密,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不是按节能量而是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未充分考虑项目的节能效果和不同行业的节能成本。
3.分配管理权责有待理顺。以“农林水事务”类专项为例,其中66个专项在中央本级由9个主管部门的50个司局、114个处室参与分配管理;下达到地方后仅省一级就涉及近20个主管部门,省以下也需层层审批,如广东省2013年分配的“晚造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1.16亿元,经县、市、省逐级审核,最长的历时213天才到位。同时,专项资金整合不到位,至2013年底,财政部已将“农林水事务”类中的23个专项整合为10个,但整合后的6个专项在实际安排资金时,仍按原16个专项管理,分配依据、审批程序无实质性改变,资金也不能调剂使用。
(三)部分财政资金分配不规范,有的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1.分配中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问题。一是财政部分配的“成品油价格补助”、“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能力建设”等3个专项中,有128.32亿元超出规定的补助范围,其中由于交通运输部扩大成品油价格补助范围,多拨付116.61亿元。二是财政部在清算成品油价格补助时,未按实际油品分类结算,多支付地方12.62亿元。三是发展改革委在“重点节能工程”专项中超范围安排地方发展改革等部门车辆购置补助2.18亿元,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专项的7个项目超出标准或申请额多安排投资940万元。
2.申报中存在虚报冒领问题。由于财政专项资金种类多、项目杂,参与分配部门多,由基层逐级审核上报,信息沟通不畅,加之审核监管不到位,弄虚作假问题比较严重。重点抽查的“林业贷款贴息”、“成品油价格补助”、“农机具购置补贴”、“中央基建投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6个专项的可疑项目中,有18.59亿元专项资金(占抽查金额的37.59%)被骗取套取。主要是:
一是项目单位和个人采取虚构项目、伪造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如南充鑫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安格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以来,虚构项目、私刻印章、伪造公文、虚开发票,骗取中央基建投资补助1240万元;黑龙江百禾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伪造银行公章、银行法定代表人名章、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申报2013年林业贷款贴息104.1万元,审计指出后当地财政局未向企业拨付。
二是一些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默许弄虚作假行为。如滨州、新泰、宁阳的交通运输局默许当地3家公共汽车公司虚报车辆和运营里程,2010年至2013年骗取成品油价格补助1.06亿元,其中340.67万元被当地交通运输局占用。
三是有的公职人员与企业或个人内外勾结骗取财政资金,从中牟取不当利益。如山西信联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将同一机具修改发动机号、重复计算等方式,虚报销售量骗取农机具购置补贴5000多万元,山西省41个县区农机系统多名工作人员协助造假,并从中收受好处。
3.使用中存在挤占挪用问题。审计9个省发现,8个省及所属12个县挤占挪用专项资金31.33亿元,主要用于日常运转、工业园区建设、发放工资津补贴等。如四川省简阳市2010年至2013年,将上级财政拨付的民生类专项资金共计14.19亿元挪用于市重大项目、工业园区建设等,影响相关政策目标的实现。
(四)各级财政均有一些资金沉淀,资金使用效益未能充分发挥。
1.中央本级财政存量资金较多。如为满足科技经费增幅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的规定,中央财政将当年无具体使用项目的科学技术支出按权责发生制结转,至2013年底累计结转384.12亿元,有217.24亿元结转5年以上。
2.重点审计的32个中央部门结存资金半数闲置超过一年。至2013年底,这些部门结存资金974.20亿元中,有493.80亿元(占50.69%)是2012年底前形成的,结转超过5年的有8.36亿元。审计还发现,卫生计生委、文化部、人民银行[微博]等7个部门本级和36个所属单位2013年采取虚列支出、以拨作支等方式人为减少存量资金6.11亿元,海洋局本级和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等16个所属单位未及时上缴或未经批准动用结余资金1.29亿元。
3.重点审计的9个省本级和9个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近三成已无法按原用途使用。至2014年3月底,这些地方财政存量资金共计7673亿元,其中有指定用途的4802亿元(占62.58%),主要集中在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和环境保护等政府投入不足领域;有2051.39亿元(占26.74%)由于原定项目完成或取消、不具备实施条件等已无法按原用途使用。
4.中央财政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入闲置较多。批准设立的141个基金中,39个未按时成立,加之部分已成立基金参股方未足额出资,导致财政投入23.22亿元滞留在托管账户;由于业务开展慢,已成立基金筹集的资金中,有127.75亿元结存未用。此外,还有2个中央财政直接投资项目取消,财政投入4000万元闲置。
(五)对地方财政的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财政管理中存在违规问题。
1.一些地方人为调节财政收支指标。审计9个省本级、9个市本级和18个县发现,通过将财政收入滞留在财政专户或过渡户等少反映收入823.31亿元;通过以财政借款缴税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58.07亿元;通过以拨作支等方式虚列支出329.62亿元。如2011年至2013年,辽宁省岫岩县将财政借款以税费名义缴入国库,虚增财政收入8.47亿元、占其公共财政收入的22.6%。
2.一些地方政府自行出台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部分财政资金投向不符合相关规定。审计9个省本级、9个市本级和18个县发现,这些地方2013年正在执行的自定优惠政策有202项,包括返还税费、低价供地、无偿建设配套设施等,当年以各种名义向引资企业安排财政补贴1261.64亿元,其中超过70%投入了竞争性领域。既不能有效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和支持作用,还影响市场公平。如辽宁省和大连市向大连海昌集团有限公司和锐阳(大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拨付的支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补贴2.68亿元,实际用于收购法国的14个葡萄酒庄园。
3.机构运行经费管理不严格。重点审计的36个县2012年机构运行经费仅有76.3%是由预算保障的,其余主要通过挤占其他经费、截留坐支非税收入或事业收入等解决,其中21个县机构运行经费超过其自身实现的公共财政收入。审计9个省发现,3个省级部门和8个县存在转嫁因公出国(境)费用、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在公务接待中购买高档礼品等问题。如山西省柳林县接待办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购买礼品、土特产等支出1124.48万元。
此外,还对社保基金会投资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据社保基金会报表反映,至2013年底,社保基金总资产12415.64亿元、负债488.19亿元、权益11927.45亿元,其中财政性净拨入累计6000.26亿元(占权益的60.54%);2013年基金投资收益685.87亿元,收益率6.20%。审计发现,社保基金自营指数化投资出现亏损,信托贷款和协议存款业务中存在中间人借机牟利问题。同时,2009年以来,社保基金会未按规定对所持6只股票计提减值准备,致使当期收益虚增103.02亿元。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相关方面正在积极整改。
三、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情况
主要审计了38个中央部门,延伸审计这些部门的389个所属单位;审计预算支出1542.38亿元,占这些部门年度预算总额的33.38%。审计结果表明,这些部门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年初预算到位率平均96.95%,“三公”经费和会议费财政拨款支出比上年下降22.93%。但至2013年底,仍有14.14%的部门预算未执行,还有一些部门及所属单位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约法三章”要求,有的违反财经制度规定。
(一)“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使用不严格。具体情况:
1.因公出国(境)方面。一是科技部、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2.80,0.02,0.72%)文化中心违规组织“双跨”(跨地区、跨部门)出国考察或营利性团组7个。如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在其2012年和2013年未经批准的“双跨”团组中,邀请自然科学基金会主管项目的1名工作人员持因私护照分别出访美国、加拿大,承担其费用4.12万元。二是7个部门本级和9个所属单位的149个团组存在擅自更改行程、延长境外停留时间问题,其中民航局及所属单位有113个团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9个团组。如中国地质调查局“美国和加拿大开展页岩气技术考察团”2013年1月改变在美行程,前往拉斯维加斯停留3天,回国后还报称当时在加拿大考察;海洋局2012年组织的跨部门“赴南极长城站考察慰问司长团”,批复11天、实际行程13天,其中6天在法国和智利(含2天转机时间)。三是14个部门本级和54个所属单位超标准、超预算或超范围列支出国(境)费用3229.53万元,其中国资委[微博]及其30个所属单位918.66万元、中科院的4个所属单位891.05万元、海洋局及其2个所属单位377.26万元。四是9个部门本级和14个所属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承担出国(境)费用1568.75万元,其中卫生计生委的3个所属单位756.39万元、发展改革委157.03万元。如国资委[微博]2013年组织的19个出国(境)培训团组中,中央企业等承担国资委机关人员费用434.02万元。
2.公务用车方面。一是14个部门本级和13个所属单位公务用车配备超编制289辆、超标准123辆,其中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所属单位超编53辆、超标18辆,税务总局超编20辆、超标30辆,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分别超编21辆、33辆。二是8个部门本级和32个所属单位长期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145辆,还通过租赁等方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62辆。其中民航局及所属单位占用52辆、林业局的2个所属单位占用24辆、国土资源部的14个所属单位租赁44辆。三是6个部门本级和63个所属单位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费用1094.15万元,其中国资委及其57个所属单位619.34万元。此外,还发现转嫁或摊派公车运行费用66.72万元。
3.公务接待方面。主要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民银行等4个部门本级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湖南证监局等6个所属单位转嫁或摊派、自行调剂项目或其他支出用于公务接待266.85万元,其中人民银行及其2个所属单位69.11万元、林业局的2个所属单位62.71万元。
4.会议费方面。一是交通运输部、民政部等22个部门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384个(87个在五星级酒店),其中交通运输部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114个(43个在五星级酒店)、民政部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15个(1个在五星级酒店)、海洋局的2个所属单位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48个(20个在五星级酒店)。二是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卫生计生委等23个部门超标准、超范围或虚列会议费支出1355.85万元,其中发展改革委168.03万元、文化部和4个所属单位216.27万元。三是卫生计生委、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等14个部门向所属单位等转嫁摊派会议费555.95万元,如卫生计生委有关司局2012年和2013年有3次工作会议由其所属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具体承办,会议费99.85万元均由医药企业赞助。
(二)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或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一是2013年4月,林业局所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投资1.45亿元建设三亚接待处项目,还曾挪用5000万元棚户区改造相关资金用于购置土地。二是2013年5月,民航局四川监管局违规开工建设办公用房3250平方米,涉及投资1563万元。三是2013年8月,民航局违规批复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空管工程6250平方米的综合业务楼初步设计,涉及投资3094万元,其中5111平方米是“搭车”建设的办公楼。四是中科院所属物理研究所、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共计242平方米,但向中科院上报为49平方米。
(三)预算申报和执行中存在违反财经制度规定问题。主要是:
1.社保基金会、人民银行本级和中科院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24个所属单位通过虚报人数、重复申报项目等方式多申领财政资金3553.15万元,主要用于房屋修缮和弥补人员经费等。如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虚报188人,多申领基本支出预算711.69万元用于弥补人员经费。
2.文化部本级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等2个所属单位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等1.04亿元,其中3433万元用于违规购买购物卡、礼品或发放劳务费等。如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2012年至2013年以假发票套取3034.04万元,用于发放奖金、购买预付卡等,其中2013年1662.9万元。
3.卫生计生委本级和中国建筑文化中心、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等34个所属单位采取转移收入或虚列支出等方式,账外设立“小金库”1.94亿元。如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等3个单位2012年至2013年,套取资金1984.55万元设立“小金库”,主要用于发放奖金、招待等支出;海洋局预报中心2011年至2013年,将510.61万元广告收入存放所属公司,其中392.19万元用于发放职工津补贴。
(四)一些中央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和所属单位依托行政资源不当牟利。至2013年底,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个部门主管的35个社会组织和61个所属事业单位利用所在部门影响,采取违规收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有偿提供信息等方式取得收入共计29.75亿元,部分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1.49亿元。如中华医学会在2012年至2013年召开的160个学术会议中,用广告展位、医生通讯录和注册信息等作为回报,以20万元至100万元价格公开标注不同等级的赞助商资格,收取医药企业赞助8.2亿元;未经批准违规收取资格考试复训费1965.04万元,将618个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收入1.14亿元存放账外。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将受卫生计生委委托收集的医院用药数据,出售给医药市场调研公司,2011年至2013年违规取得收入3527.1万元。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2013年在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过程中,未经批准违规收取参评单位评审费1418.55万元。
(五)部门决算草案编报和部分会计核算不准确。审计38个部门决算草案发现,商务部、教育部、中科院等23个部门账务处理不规范或报表填列错误,涉及金额23.69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量的1.53%。此外,审计还发现预算编报不规范、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不严格、资产管理及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金额57.66亿元。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相关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已采取130项措施,正在积极落实整改。
四、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
按照国务院要求,审计署2013年组织对全国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结果表明,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6988.65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256.4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504.56亿元,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审计结果已上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向社会公告。
2014年,结合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和地方财政收支审计,跟踪审计了中央政府性债务制度建设情况,以及2013年6月底以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变化情况。从审计情况看,财政部等部门和相关地方加强了债务统计、对账及风险分析预警等工作,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有所放缓。2013年6月底至2014年3月底,审计的9个省本级和9个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增长3.79%,比2013年前6个月平均增速下降7个百分点。此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目前,各类政府性债务管理分别由财政部不同业务司局负责,尚未归口统一管理,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等制度也不够健全。审计的9个省本级和9个市本级中,2个未制定政府性债务综合管理制度,9个未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制度。
(二)省本级债务借新还旧数额较大。2013年6月底至2014年3月底,9个省本级为偿还到期债务举借新债579.31亿元,但仍有8.21亿元逾期未还。相对而言,9个市本级由于2013年土地出让收入增长,债务负担有所减轻。
(三)个别地方债务举借和使用不规范。审计发现,2013年6月底以来,4个市本级违规由政府担保或不合规抵押融资157亿元,违反合同约定将108.62亿元债务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或其他项目建设等。此外,4个省市本级还通过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私募债等新方式举债69亿元。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地方正在整改。
五、重点民生工程及矿产资源审计情况
(一)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情况。2013年,各级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4722.92亿元,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筹资5646.86亿元,当年保障3158.1万人,但审计发现资金管理和住房分配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资金管理方面,有38个单位骗取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15.41亿元,有237个项目或单位将78.29亿元挪用于市政设施、园区开发等。如河南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编造虚假棚户区改造规划、虚估投资额等,以城市棚户区改造名义发行债券9亿元,其中7.77亿元实际用于旅游开发、对外出借和投资等。住房或补贴分配方面,一些地区由于资格审核把关、纠错清退等基础工作薄弱,有4.75万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了住房或货币补贴,有2.65万套住房被挪作他用或违规销售。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相关地方已追回资金41.84亿元,取消2.9万户家庭的保障资格,收回或清理住房1.65万套,完善制度724项。
(二)扶贫资金审计情况。从审计19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情况看,2010年至2012年,各级财政扶贫投入共计39.27亿元,有效改善了当地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还不够规范。此次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金额2.34亿元,占抽查资金额的18.4%。其中:1595.71万元扶贫资金被个人侵占,涉及公职人员28人;1.73亿元扶贫资金被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主要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对外出借及日常支出等;4432.68万元扶贫资金形成损失浪费,有的被用于修建形象工程,如宁夏同心县投入391万元建设了17座移民新村标志牌楼,其中动用扶贫资金114万元;有5个县的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在扶贫管理费等经费中违规列支吃喝、旅游费用53.36万元。此外,还有2.27亿元扶贫资金闲置1年以上。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中央下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及相关地方根据审计结果,出台或修订规范性文件40多项,归还和发放扶贫资金1.38亿元,清理消化闲置资金1.45亿元,查处171名责任人员。
(三)重要物资储备审计调查情况。结合国有企业审计,重点调查了煤炭、棉花、玉米等重要物资储备情况,发现一些战略物资储备不足,有的经营性储备挤占政策性仓容,有的进口储备物资质量控制不到位。抽查12个应急煤炭储备点发现,考虑煤炭储备成本及市场价格波动因素,2011年、2012年月均库存量分别比当期储备任务少29.84%和18.15%。调查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发现,至2013年6月底,286个库存点有243万吨(占27%)储备棉露天存放,同时部分库房却用于出租获取收入,以完成年度利润考核指标,其中2家储备库2013年发生火灾,造成储备棉损失约2.3万吨、经济损失约4.5亿元。抽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进口的4批次616万吨玉米发现,有417万吨的杂质和破碎粒率超过合同约定3%的上限,其中36.12万吨杂质和破碎粒率超过10%。对上述问题,有关方面正在采取措施整改。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相关资金征管审计情况。从审计8个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看,这些地方近年逐步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建立矿业权交易市场,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矿业权出(转)让中违法违规问题仍较突出。审计8个省共发现应征未征和挤占挪用探(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资金284.18亿元,占抽查资金额的10.96%;抽查的3724宗矿业权中,国土资源部门越权审批或违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矿业权636宗,有114宗存在低价出(转)让和溢价收购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问题,还有13宗在国有企业改制时被无偿转让。如在陕西省靖边县3宗探矿权出让中,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民营企业5年间通过转让部分股权方式将探矿权转手倒卖获取暴利。审计指出问题后,有关地方采取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整改违规问题金额136.18亿元,制定完善制度40项。
六、国有金融机构审计情况
对工商银行等8家银行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金融机构的审计结果表明,这些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有所提升,但信贷投放和业务创新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金融创新业务不规范,有的规避信贷调控和监管。跟踪审计8家银行贷款投放情况发现,有3749.88亿元贷款通过同业合作、基金理财等类信贷业务投向国家限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房地产企业;有的企业通过贷款“空转”套利,抽查25家黄金加工企业2012年以来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跨币种循环滚动贷款累计944亿元,套取汇差和利差9亿多元。
(二)违规经营问题仍较突出。对3家金融机构的审计发现,违规放贷或办理票据业务、掩盖不良贷款等问题183.34亿元;虚增中间业务收入、账外存放资金等财务违规问题34.98亿元;12个形成损失或面临损失风险的境外投资项目存在管理人员失察、投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此外,审计还发现,由于对互联网等新型金融业务的管控滞后,一些不法分子涉嫌利用互联网金融等进行非法集资、网络诈骗案件11起,涉及金额800多亿元。
审计指出问题后,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制定完善制度及工作流程211项,整改违规问题金额200.89亿元,处理844人次。
七、国有企业审计情况
据审计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等11户中央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反映,2009年至2012年,企业资产总额和净利润分别增长50.25%、35.02%,总体经营业绩逐步提高,但一些企业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
(一)重大事项决策不规范,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损失。抽查11户企业的791项重大决策事项中,有230项(占29%)存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缺乏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及决策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134.68亿元。如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油气开发、并购重组、国有资产处置等过程中,一些企业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决策,甚至与民营企业或个人串通牟取私利,严重损害国有权益。
(二)有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准确,薪酬管理不到位。审计发现,11户企业2012年收入、利润和资产不实金额分别为73.37亿元、56.67亿元和88.44亿元;2460项大宗物资采购和781个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公开招标,涉及金额1120亿元;7户企业违规超提或超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11.61亿元。
审计指出问题后,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194项,补缴税款和挽回损失34.74亿元,并处理了190名责任人员。
八、审计查出的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情况
在上述各项审计中,发现并移送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314起,涉及1100多人。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权或审批权集中、掌握重要国有资产资源的部门和单位,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群体性腐败问题严重。上述案件中,有112起(占35.7%)是“串案”、“窝案”,涉及760多人,其中31起案件有主犯的近亲属参与。这类案件大多以一名或几名公职人员为核心,以其掌握的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为支撑,案件链条往往牵扯十几人或数十人,有的涉案人员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二)违法犯罪方式更加隐蔽。审计发现,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有意培植利益关联方“代理”作案,有的将原本可以按正常程序开展的行政审批等事项,指定中介方介入协助,并最终从中介方获得利益回流。在股权转让、招投标、资格申请、投融资等业务中,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审计发现此类案件80多起,涉及200多人。
(三)权钱交易收益远期化。审计发现此类案件109起。这些案件中权钱交易趋向索取投资入股、业务垄断、矿产开采等隐性利益,有的在位时只“帮忙”不收礼,待离职后再兑现;有的将部分违法所得投入公益事业树立“道德”形象,或谋求政治地位。
对本报告反映的具体审计情况,除财政预决算和财政管理审计情况外,已公告项目的详细情况以附件形式印送各位委员,其余将陆续向社会公告。下一步,审计署将按国务院要求,认真督促整改。整改的全面情况,国务院将在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九、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根据审计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从审计情况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仍然突出,反映出一些单位和个人法纪意识淡薄,责任追究和处罚也不到位。为此,应严格落实预算单位和负责人员遵守财经法纪的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相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对违规列支“三公”经费和会议费、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以及层层滞留、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实行一案多查,坚决遏制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财政管理和预算执行中很多问题多年未得到解决,根本在于行政体制改革尚不到位,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能界定不够清晰,有的交叉重叠;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尚未理顺,权责不匹配;责任主体也不够明确,问责无对象、追责无主体的现象较为严重。为此,应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主管部门在财政资金分配中的权责关系,尽快启动中央部门层面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切断财政管理中的利益链条。在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将属于中央的事权上收,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事项连同资金分配权、项目确定权交由地方。加快健全统一规范的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规范预算收支的分类、统计和公开口径。
(三)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当前,一些地方财政存量资金较多,举债规模也较大,同时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投入不足,有的还将财政资金投入竞争性领域,反映出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资金使用效益未得到有效发挥。为此,应健全并严格落实财政收入征缴、退库制度,清理地方财税优惠政策,严控对竞争性领域的财政支出。抓紧研究出台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对确属没有指定用途或因政策变化无需继续执行的存量资金,应尽快清理,统筹安排使用。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限定债务资金投向,适度加大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债务资金投入。
[本报告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称为省;地级行政辖区统称为市;县级行政辖区统称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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