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人倾倒危险废物均被判刑
昨天上午,昆山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一审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林某和朱某因向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倾倒百余吨化工残渣(属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值380余万元,构成污染环境罪,均被判4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为去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明确环境污染犯罪定罪标准以来,苏州受理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昨天上午10时许,记者在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看到3名被告人依次站上被告席,等待宣判。审判长李诗茵说,2011年底开始,张某、林某、朱某先后3次把含大量苯类有毒化学物质的化工残渣从扬州某工厂拉至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直接填埋,导致填埋场约1900平方米土地遭到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88.17万元。
昆山法院去年11月29日受理该案,后3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被告人张某、林某依法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朱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1万元。
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14项“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降低了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苏州中院行政一庭庭长潘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资源环境类违法行为入刑率较低,苏州仅发生过2起,但在该司法解释实施后,仅今年苏州法院就已受理了8件。
“昨天的案件宣判为苏州环保部门也提供了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依据,”市环保局副局长蒋勐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我们对环境违法仍以行政处罚为主,但现在对待环境污染会多采取司法联动,环保部门更多是提供采样等技术支持。”他表示,如果从司法解释出台开始计算,至今苏州环保部门已向公安移交案件14件。
来源:姑苏晚报
(编辑者:smaller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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