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钢一副处级干部受贿32万
11月20日9时30分,原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副厂长、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号高炉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张某(副处级)涉嫌受贿一案在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人民观审团评议、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一审判决张某受贿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张某所退缴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成争辩焦点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4年,张某在担任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及兼任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号高炉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利用其主管或协管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设备、材料、供应、环保、技改及安钢3号高炉工程建设中的设备设计、安装、质量控制的职务便利,分多次非法收受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浚县合金钢铸造厂、上海雷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中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贿赂款共计32万元,并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包括产品投标、产品推广使用以及协调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等方面。张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各项证据。
张某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张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提出了异议,随后公诉机关与被告辩护人就此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认定
一审判处8年刑罚
随后法庭休庭30分钟,人民观审团成员聚在一起,就该案展开了讨论,大家普遍认同张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在量刑上意见不尽相同,最终观审团成员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并提交合议庭。
11时30分,法庭继续开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安阳钢铁公司改制后,于2003年经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名拟任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厂长助理、副厂长等职务,后由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任命,系国有公司提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对张某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
张某身为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在以证人身份协助侦查机关侦查其他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所退缴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对于是否上诉表示需要考虑一下。
院长担任审判长
落实司法改革
“张某原本是一名脚踏实地成长起来的技术人员,并走上了领导岗位,但就是因为在关键时刻没能抵制住诱惑,而今沦为阶下囚,对其他领导干部有很强的警醒作用,‘勿伸手,伸手必被捉’。”参与现场庭审的安化集团一名在职员工感触地说。当天安化集团组织关键岗位员工80余人现场听审。
据了解,该案由殷都区人民法院院长宋胜利亲自担任该案审判长,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瑞林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市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组成了人民观审团参与观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之后,我们法院系统进一步加大了司法改革的力度,要求各级审判人员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舞钢现货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