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雍君:僵尸企业的财政治理之道
2016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完善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安排1000亿元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本文主要从财政治理的视角,提出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五项对策建议。
一.以价值创造和财政贡献界定僵尸企业
准确识别什么是真正的僵尸企业、确定其合理范围很重要。当前来自政府方面的主流判定标准有三个:环保不力、连续三年亏损和不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学界也提出了其他的判定标准,包括是否存在无法获得的优惠贷款条件,以及资产负债率是否过高。获得非正常贷款条件表明银行在向这些企业输血,资产负债率偏高表明其财务风险令人担忧。
这些标准虽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整体上看却忽视了两个至关紧要的问题,因而很容易造成误判。
第一个问题:这些企业在为社会创造价值还是减损价值?企业的存在必有其价值。没有价值的企业意味着在浪费而不是在有效利用稀缺资源,作为界定僵尸企业的标准最为适当。如果减损价值只是偶发的或者周期性的,可另当别论。但如果价值减损是系统和持续的,则必须归入名副其实的僵尸企业。社会可以完全避免减损价值的企业存在,但有其限度:正常的破产机制就提供了社会对僵尸企业的最高容忍度。
就中国现实而言,以破产应对僵尸企业不可避免,但并非适合所有的僵尸企业。这就再次回到关键问题:什么是真正的僵尸企业?其严重程度如何?
仔细想来,即使产能严重过剩、债务比率不下、甚至连续多年亏损的企业,也未必属于减损价值的企业。另一方面,产能与债务不高、利润不少的企业,也未必属于创造价值的企业。因此,前述的识别僵尸企业的所有标准,实际上都经不起严格的推敲。
真正的问题,不在于企业是否存在产能与债务困境,也不在于是否创造利润,而在于从社会的视角观察,它们是否在真正创造价值:利用而不是浪费资源?
最合理也最简明的判定标准是观察企业的税后净营业资本报酬率(ROIC),是高于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公式如下:
ROIC = EBIT*(1-t) / ( 有息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EBIT指营业盈利即“息税前净利”,t指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因为分子中不包括利息,所以分母中的负债也不包括无息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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