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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11月新收案件中 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百分之98.7

 时间:2016-12-28 14:28:40编辑:arince来源:钢企网
按照“专业化审判”的要求组建四个行政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提高审判效能;对行政补偿、赔偿和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坚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充分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化解行政争

 按照“专业化审判”的要求组建四个行政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提高审判效能;对行政补偿、赔偿和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坚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充分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自2016年4月1日起,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南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以来,积极创新,不断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开局良好,成效初现,今年4——11月,新收各类行政案件1463件,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98.7%,一审服判息诉率74.43%。

 

    有案必立,排除干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现在每个月立案受理案件在150——180件之间,今年4-11月新收各类行政案件1463件,八个月新收案件已经接近2015年全市基层法院新收的行政案件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民告官”难,首先难在立案上,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及立案登记制的实行,行政诉讼案件较以往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铁路运输法院严格依法受理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对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审查后立案移送行政庭审理并作出裁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新收案件中,城建、公安、人社、市场监督管理、国土案件数量较多,其中城建371件,占受理案件总量的30.4%;公安类211件,占17.3%;人社类155件,占12.7%;市场监督管理类124件,占10.2%;国土类85件,占6.97%。其他案件涉税收、环保、卫生、教育、旅游、宗教、财政、物价、广电、海关、司法行政,类型越来越丰富。从裁判结果看,已审结的614件案件中(不含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撤诉213件,按照撤诉处理34件,驳回起诉193件,判决170件,另外移送3件,调解1件。“由于铁路运输法院原先隶属于铁路部门,和地方交集比较少,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打招呼、批条子等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被禁止,这对保证公平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审判环境。”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避免程序空转,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管理,程序多,既是保证管理的公证性,又客观上造成办事繁琐,影响效率。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理念,当好行政机关与百姓的桥梁,促成问题一次性终局性解决。4月份以来,以撤诉方式结案213件,撤诉率34.69%。

    2015年6月,原告丁某与被告某区征收办达成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双方约定原告申购一套4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费用由被告支付;被告另向原告支付货币补偿款10万元。

    申购过程中,市房改办审查发现,原告在2012年6月曾有房产交易记录,不符合“5年内没有房产交易记录”的申购条件。原告为此多次信访,认为申购经济适用房系被告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履行补偿协议,为其申购经济适用房并支付10万元补偿款。被告则辩称,未能申购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院查明原告丁某系患有三级精神残疾的低保人员,家庭情况十分困难,经济适用房关系到其家庭尤其是丁某本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但被告又非经济适用房的审批机关,如果就案办案不仅解决不了原告的住房问题,还会影响征收工作顺利收尾,造成双输局面,产生很大的信访风险。因此,合议庭一方面向原告释明经济适用房申购的相关规定,使原告认识到自身也有过错,消解对被告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和解方式,反复努力,多方协调,双方最终就经济适用房申购、房源地点、过渡房安排、费用支付等全部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对协议都非常满意,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

 

      专业化审判,统一裁判尺度,保证审判高效

    行政争议案件类别己达七十多种,许多行政诉讼问题涉法深,专业性强,为保证审判精准、高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积极创新,按照“专业化审判”的要求,划分四个行政审判庭的专业类型:行政一庭主要审理公安、不动产登记等案件;行政二庭主要审理人社类案件;行政三庭集中涉及审理国土资源和规划类案件;行政四庭审理城建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争议案件。四个行政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在各庭案件数量不均衡的情况下,将案件在业务庭之间进行繁简飞流,确保审判资源合理均衡使用,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专业化归口,有利于裁判尺度统一。2016年之前,城市管理尤其是认定、拆除违法建筑,因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未明确作出规定,故在执法实践中全市各区做法存在差异,有时差异还较为明显。在认定、拆除违法建筑而引发行政诉讼时,全市各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侧重程序完备性,有的侧重实体合法性,有的侧重客观事实,有的侧重法律事实等等。所以虽然各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法存在不一,但基本上只要实体不违法,一般不会面临败诉风险。

    2016年4月1日,全市基层法院行政一审诉讼案件统一集中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之后,根据“专业化审理”的要求,全市所有涉及城市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四庭集中审理。

    为完备城市管理执法程序,避免或减少行政矛盾产生,同时有利相关事实的查明与认定,行政审判四庭查阅了大量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等行政基本原则,结合司法实践,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统一执法提出法院的建议与意见。

    在实体认定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方面,提出:一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拍照与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调查建筑建造人与实际使用人、要求相关人员自行提交合法许可手续;二是要及时向有权部门,包括市、区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分不同情况)进行发函征询确认,在征询意见时,不仅要明确涉案建筑的地点,还要明确涉案建筑可能涉及到的人员,防止出现偏差;三是对建造人、使用人不明的,要积极走访周边邻居,向涉案建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调查了解;四是对涉案建筑可能涉及多人的,要张贴公告,限期相关人员主张权利、提供材料。

    在程序认定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方面,提出:一要完整履行“六发”过程,即要先后向相对人发送(停工)核查通知书、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二是要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在向相对人发送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同时,也就是发送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即应当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相对人陈述、申辩,则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且研究采纳与否;三是在发送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相对人留出复议、诉讼期限,即六个月的救济期限,在此期限内不应继续下一步程序;四是在限期拆除决定书救济期满后,或相对人虽提出复议、诉讼但未获支持的,则可以继续进行下一步程序,包括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及采取强制执行行为,此期间内相对人可以提出复议、诉讼,但城管执法机关不需硬性留出救济期限;五是送达相关文书时,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充分利用社区见证人、公证人员公证等方式,在采用录像留置送达时,要在送达时说明要送达文书的名称、文书内容等,防止引发争议。

    坚持专业化审判,统一裁判尺度,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效能得到了明显提升,今年4-11月新收案件中,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98.7%,一审服判息诉率74.43%。

(编辑者:w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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