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到2020年争取再压减钢铁产能200万吨左右
《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方案》提出,到2020年争取再压减钢铁产能200万吨左右。下一步,浙江将以更强决心、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坚决打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攻坚战,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截至2015年12月,全省具有炼钢产能的钢铁企业34家,产能2315万吨,职工3.5万人。受国内普遍性产能过剩影响,浙江省部分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钢铁行业亏损面达到50%,全省钢铁行业压减过剩产能、加快转型发展的任务十分紧迫。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加快实现脱困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浙江省全力推进钢铁企业产能压减和转型发展。到目前为止,浙江省303万吨压减产能计划全部完成,10家压减产能企业设备全部封存,1.3万名职工全部分流安置。其中2016年1月22日,杭钢集团半山钢铁基地顺利关停,压减炼钢产能150万吨,占浙江省压减计划的49.5%。
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方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方案(2016—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方案(2016—2017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切实做好去产能工作,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企业主体、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把钢铁、水泥等作为去产能重点行业,进一步深化“腾笼换鸟”,大力整治“脏乱差”“低小散”企业(作坊),继续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严重过剩产能,切实处置“僵尸企业”,加强跨区域产能合作,加快制造方式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供给侧更好适应需求侧结构变化,加快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完成钢铁等重点行业去产能任务,去产能长效机制基本建立,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重点行业产能布局进一步优化,产业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钢铁等重点行业去产能任务全面完成。
到2016年底,全省钢铁产能压减303万吨;到2020年,争取再压减200万吨左右。产能利用率提到80%以上。到2017年,熟料水泥产能压减800万吨,烧结砖产能压减20亿块标砖以上。
——落后产能加快淘汰。累计淘汰2000家以上企业的落后产能,整治“脏乱差”“低小散”企业(作坊)2万家以上,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和严重过剩产能化解目标任务。
——“僵尸企业”得到有效处置。处置“僵尸企业”700家以上,“两链”特困企业风险稳步化解,企业亏损面和亏损额明显减少。
——产能合作水平有效提升。国内外产能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累计超过100亿美元,建成一批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省际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和境外产业合作园。
——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取得明显成效。传统优势产业创新设计能力、智能制造水平和营销渠道掌控能力明显增强,企业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达到30%以上。
(三)基本路径。
市场淘汰一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破除制约产能退出的制度性障碍,引导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加速退出落后产能和低效产能。
依法关停一批。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坚决关停不符合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生产能力。
改造提升一批。持续打好“四换三名”等转型升级组合拳,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打响“浙江制造”品牌,提高产业竞争力。
合作转移一批。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引导去产能重点行业对外合作和有序转移,通过产业链、价值链合作,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产能布局,推进高水平开放发展。
限制进入一批。严格行业准入,强化资源、能源、环保、安全等硬约束,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和行业规范,防止产能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化解钢铁等重点行业严重过剩产能。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严重过剩产能矛盾的意见要求,持续推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严重过剩产能矛盾化解工作,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产能规模,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发展质量。稳步推进杭钢集团半山钢铁基地搬迁和转型升级,加快推动宁波、温州、丽水等地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引导向沿海、沿港布局,建设形成技术先进、特色鲜明、错位竞争的钢铁产业基地。改造提升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技术水平,淘汰能源消耗和污染物不达标的日产15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加快综合利用废渣生产高标号水泥和开发满足海洋、港口、核电、桥梁、隧道等工程需求的特种水泥新产品。针对煤电等重点行业产能变化情况,强化行业管控,促进有序发展。
(二)继续淘汰落后产能。编制实施“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和优化产业结构规划,制订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做好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公告监督、组织推进、考核验收。认真实施《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订相对宽于省级的淘汰落后产能行业范围和相对严于省级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抓好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回头看”,巩固铅蓄电池、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行业整治成果,加快建成一批行业整治示范区、绿色安全制造园区。
(三)大力整治“脏乱差”“低小散”企业(作坊)。深入实施“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十百千万”计划,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脏乱差”“低小散”企业(作坊)。对问题突出的“脏乱差”小作坊,发现一家依法关停一家,依法成片整治问题突出的集中区域。深化和推广吴兴织里童装、浦江水晶、诸暨大唐袜业、柯桥印染等行业整治提升经验,建设一批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示范基地。
(四)切实处置“僵尸企业”。各地要按照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和降本增效的工作要求,对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僵尸企业”进行深入摸排,建立企业数据库,加强监测分析和风险警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订处置办法,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金融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僵尸企业”“两链”特困企业进行分类精准处置。省国资委负责牵头推进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制订处置政策意见和实施方案。
(五)加强跨区域产能合作。制订《浙江省工业领域产业合作指南》,加快建设省内外产能合作信息发布平台,健全信息发布、项目推介等合作机制。深化山海协作工程,加快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鼓励经济强县、工业大县与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进行产业互补合作。加强与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产业协作,共建省外产业转移园区或加工制造基地,主动参与国家转移合作试点园区建设。积极对接“一带一路”重大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发展,建设一批境外产业合作园,打造一批境外加工制造、资源利用和商贸物流基地,优化纺织、轻工、机械、建材等传统优势产能全球布局。
(六)加快制造方式创新。深入推进以“机器换人”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抓好重点行业“机器换人”试点,推广使用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实施工业机器人倍增行动,力争每年新增工业机器人应用1万台以上。实施“互联网+”协同制造专项计划、智能制造示范试点专项行动,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推进造纸、印染、化工、建材、电力、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加快培育“三名”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和配套中小微企业联动推进制造方式创新和升级。
(七)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完善省级新产品开发推广机制,积极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支撑,提高研发设计水平,加快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有知名品牌、较高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实施标准强省、质量强省、品牌强省战略,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工程,依托传统特色产业集群、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工业特色小镇,创建一批国际化的产业区域品牌,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培育一批知名产品品牌、出口品牌,形成一批品质浙货,提高“浙江制造”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每年公布5000项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和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推广200项浙江制造精品。
(八)严格重点行业市场准入。健全环境保护、资源消耗、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等强制性市场准入标准体系,落实《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严格行业投资准入,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的行业项目进入。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以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合理调整完善产业规划,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加快优化产业布局。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去产能工作,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钢铁去产能工作,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行动方案,抓好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做好工作进展情况跟踪调研。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去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出台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抓好去产能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加强投资、产业、土地、能源、环保、财政、信贷、价格等政策的相互衔接,增强政策合力,深入推进去产能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对通过国际产能合作去产能的企业,简化检验检疫等手续,允许并鼓励企业出口二手生产线整线,其出口的二手整线、设备、组件及原材料可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各级财政要切实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去产能和转型升级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去产能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鼓励先试先行,支持温岭等县(市、区)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试点。
(三)加强市场倒逼激励。深化以亩产效益为导向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全面实行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落实用能、用电、用地、用水、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措施,建立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到2017年底,全省各县(市、区)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开展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并逐步向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拓展。进一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对涉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僵尸企业”的各项资源要素价格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停止各类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支持。
(四)加强依法依规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企业在土地、环保、能源、质量、安全生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妥善处置去产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为推动去产能工作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支持有条件的法院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推进破产案件审理。
(五)加强督查考核。将去产能工作纳入“四换三名”等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去产能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深入开展现场指导和精准服务,建立去产能工作季度交流制度,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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