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交易所公告确认指数熔断制度暂停实施
新浪财经讯 1月7日消息,上交所[微博]晚间公告: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随后深交所[微博]与中金所[微博]相继发布公告。 附上交所公告: 关于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通知 上证发〔2016〕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微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附深交所公告: 关于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规则》第四章第六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附:中金所公告 关于暂停实施股指期货熔断制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微博]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沪深300(3294.384, 0.00, 0.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熔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五十六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中的熔断制度暂停实施; 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中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由“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调整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调整为“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三、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继续与股票市场保持一致。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四、本通知仅涉及熔断制度的暂停实施和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的调整。股指期货其他业务细则,包括交易保证金执行标准(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40%,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20%)、手续费标准(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三,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申报费为每笔一元)和日内开仓限制标准(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等均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答记者问 问:三家交易所发布通知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对此证监会如何评论? 答:引入指数熔断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市场提供“冷静期”,避免或减少大幅波动情况下的匆忙决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效应;为应对技术或操作风险提供应急处置时间。熔断机制不是市场大跌的主因,但从近两次实际熔断情况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熔断机制又有一定“磁吸效应”,即在接近熔断阈值时部分投资者提前交易,导致股指加速触碰熔断阈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权衡利弊,目前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应。因此,为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决定暂停熔断机制。 引入熔断机制是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发生以后,应各有关方面的呼吁开始启动的,有关方案经过了审慎的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熔断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我国没有经验,市场适应也要有一个过程,需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动态调整。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改进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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