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商会提议商品房销售按建面计价
2016年12月30日晚,网络上流传了一份标有重庆市房地产商会签发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进行计价的建议》。
按照此前重庆市的规定,重庆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是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强制推行商品房按套内面积计价的城市。而重庆房地产商会的文件则显示建议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以建筑面积计价。
1月3日,重庆市房地产商会相关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确认了这份建议,他表示,该文件并不代表政府部门,也不希望媒体再做相关曲解报道。该人士称,上述文件只是商会内部在走流程的草案,原本打算在今年重庆两会上提交的一份议案,“从没有对外公开发布过,可能在会签的时候流出来了”,对于后续是否会将这份文件提交至两会,该工作人员称暂时不方便对外透露。
按照重庆市房地产商会官网的信息显示,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房地产商会成立于2003年6月15日,是在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的领导下,由重庆市房地产行业的企业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这份文件称,2002年,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规定:“在重庆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重庆作为当时国内第一个以地方性立法确定商品房交易实施“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城市,适应形势,对当时的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起到了强有力的规范作用,面积纠纷几乎为零。
但是该文件指出,随着重庆房地产市场发展日趋成熟,按套内面积计价的商品房销售方式与当下的市场环境开始出现脱轨,虽然在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补充完善,但仍不能完全满足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求。
文件指出,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采取建面计价销售方式,建面计价的销售方式将会带来四方面的好处:一是采用建面计价,有利于与国家对商品房的统计标准保持一致。二是更能真实、准确反映市场价格水平与完善市场监管的规范性,有利于消费者对市场价格进行准确的判断。三是有利于开发企业成本测算的单位口径开发企业从拿地到销售,到最后的项目结算,测算口径均为建面,成本测算分摊到建面;因采用套内计价,开发企业在销售时,还得根据公摊折算为套内价格,又因楼栋间公摊不一,导致楼栋问套内价格差异大。四是有利于建筑设计规范实施与提升物业品质,使开发企业注重配套建设,同时利于监管。
该文件称,在全国范围内除重庆之外,其他城市、直辖市,均是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计价,且在大重庆范围内,仅主城采用套内计价,区县采取减免计价,大重庆范围内部计价口径不统一。
因此,重庆市房地产商会全体会长企业集体在文件中建议称:一、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同时公布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当事人发生面积纠纷时,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纠纷的计价依据"进行修改,调整为:商品房销售应当按建筑面积计价,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建议将现行《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内容修改为"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三、通过舆论引导,在官方公开的房地产数据和媒体渠道表述中,均以物业的建筑面积单价和建筑面积作为房产物业的表述形式。
来源:澎湃新闻网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舞钢现货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