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去产能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部门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皖政〔2016〕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16〕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要求,现就我省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因企制宜,分类有序施策,通过鼓励企业挖潜消化一批、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组织岗位对接就业一批、落实扶持政策创业一批、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兜牢民生底线,扎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鼓励企业挖潜消化一批。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开展“双创”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200-13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政策性关闭的企业,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职工安置补贴。
(二)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支持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三)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主体消亡的,可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由所在市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方式实行退养。
1. 免缴3项社会保险费。对退养人员,免除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个人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2. 增补稳岗补贴。统筹地区可以在不超过当年征收失业保险费50%限额内,由失业保险基金根据退养人数适当增补稳岗补贴。
3.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根据企业退养人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补贴。
4. 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四)组织岗位对接就业一批。
1. 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全面了解拟分流职工的技能水平、就业愿望、岗位需求等情况,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举办专场招聘会,让职工获得更多的转岗就业机会。
2. 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800元以内的求职补贴,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一对一”就业服务。
3. 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开展订单定向技能培训,确保“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对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助。
4.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5. 组织转移就业。对钢铁、煤炭企业较为集中的市及独立工矿区,开展跨地区或跨行业就业岗位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等方式,动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职工或失业人员转移就业,根据组织就业的人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一次性奖励,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五)落实扶持政策创业一批。
1. 提供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
2.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3. 鼓励失业人员创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领创业补贴,标准为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上述新创办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
(六)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
1. 实施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50元养老保险补贴、60元医疗保险补贴。
2.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劳动者,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要更加关注就业问题,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在各级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民政、国有资产监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政策落实,开展工作调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协调处置突发问题。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并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早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二)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部门备案。
(三)落实政策和资金保障。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中央财政下拨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由省统筹用于解决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四)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加强社会保障衔接。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执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六)注重宣传引导。要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导分流安置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要推广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解读政策,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的各项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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