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出台
5月31日,记者从宁夏人社厅获悉,为妥善做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近日,宁夏出台《关于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五项具体措施,积极稳妥开展职工安置工作,确保涉企职工平稳转岗、有序就业创业。
帮助企业内部挖潜安置
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企业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培训鉴定补贴;
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按月给予生活费补助;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当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
创业创新转岗安置
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需安置的职工和失业人员,纳入年度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由当地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组织或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创业跟踪服务。
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支持,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
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安置
对在化解过剩产能中,企业主体存在的可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且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
企业实行内部退养必须是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实施。
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生活费,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在享受企业内部退养政策期间企业关闭破产的,内部退养人员同等享受在职人员在企业关闭破产时的安置政策。退养人员应该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中一次性确定。
实施再就业行动帮扶
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组织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和就业岗位对接。
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
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有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资质的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于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需安置的职工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社会最低保障家庭人员,使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岗位期限为2年,月工资标准按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一类区1480元,二类区1390元,三类区1320元,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给予补贴。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所需经费从企业资金、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筹集。
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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