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地有序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进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各地产城融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指导,近日我委印发了《关于支持各地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发改办地区〔2016〕2076号),根据一年来各地开展示范区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了58个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要求各地在示范区建设中明确发展目标、控制开发强度、创新体制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在明确目标任务方面,要求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城市空间、规模、产业结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环节,统筹改革、科技、文化动力,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布局,把示范区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态文明、人民幸福、宜居宜业的新型城区,走以产兴城、以城带产、产城融合、城乡一体的发展道路,为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融合发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在控制开发强度方面,强调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发展建设,示范区总体方案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一致,坚持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用地规模集约节约、科学合理,科学划定示范区开发边界和各类生态保护红线,防止“摊大饼”式扩张和化解“空心化”等城市病,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统筹推进城市地上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在创新体制机制方面,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先行先试,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建立健全促进产城融合发展的有关体制机制,形成高效率、低成本的良好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潜力,探索行政区与功能区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在落实工作责任方面,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此前我委出台的《关于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5〕2778号)提出的有关要求和重点任务,尽快修改完善示范区总体方案并印发实施,跟踪掌握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作为规划建设管理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各项重点任务,及时总结评估阶段性工作进展。
下一步,我委将切实加强对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的宏观指导,及时总结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力争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推动示范区建设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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