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业务”并非可以百分之百安全 可能是“名利”双失的赔本生意
连日来,“利好”信托公司的消息不少:一则《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82号文),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按照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二则《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理财投资非标通道作出限制,规定“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只能对接信托计划,而不能对接资管计划”。有评论称信托再次成为“通道”的集大成者,仿佛通道回归后信托又将回到挣“快钱”的年代。
客观而言,由于银行与信托公司属于同一监管体系,两者在制度建设与合作资源上有诸多互补,这构成二者可以广泛深入合作的基础。但若据此就认为“通道”业务回归,恐怕是谁也不愿见到的局面。
近年来,信托监管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章和政策,从“99号文”到“八项责任”再到“58号文”(《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一贯的政策导向就是要防控行业风险,实现创新转型。对于支撑部分信托公司信托资产得以超常增长的“通道业务”、“平台业务”以及多数信托公司高度依赖的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都进行了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限制、约束乃至叫停。可以说,将信托导回“通道”不是监管层之本意。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对接信托计划,或更多意味着监管对信托这一资管工具以及信托公司近年来规范发展的认可,同时,从防控风险、统一监管口径角度看,相关业务更加透明、更加便于监管也是监管层所乐于看到的。
就信托公司而言,面对接连“利好”也表现得较为谨慎。一方面,业内普遍强调坚持“去通道”这一大方向并未改变,毕竟从摆脱当年“坏孩子”的形象到如今向内涵式方向深耕,信托公司经历了种种转型之痛,谁也不想轻易放弃来之不易的阶段性成果。另一方面,“通道”并非高枕无忧,对于所谓银信合作“通道”类业务一哄而上带来的后果也是信托公司难以承受之痛:前些年发生的几起银信反目事件中,银信地位强弱悬殊,信托公司吃过不少“哑巴亏”;而今年一季度信托公司全行业1110.19亿元的风险项目中,单一类信托占比达45%,也昭示了所谓“通道业务”并非可以百分之百安全,很可能是“名利”双失的赔本生意。
那么,业务来了要不要做?答案是肯定的,但怎么做才是关键。在对自身战略定位以及业务比重进行正确估量之后,最需要做的就是,建立新型银信合作关系,这正是业界一直在实践并推动的。信托专家邢成将之定位于均衡型、互补型、双赢型,即基于市场化选择的、互惠互利的双赢合作。从角色定位上,不应该区分谁强谁弱、谁主要谁次要;从业务领域上,从传统的银信通道类业务逐步渗透到银行业务的各个条线,包括银信理财、银信同业、银信代销、托管清算等;从合作模式上,向资源共享以及创新联动等战略层面发展。
总体来讲,银信合作多年发展过程中,信托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发挥,市场对于信托内涵的理解以及认同感不断增强,未来在金融一体化和市场化的影响下,银行与信托通过多元化的业务联动,能够不断拓宽业务空间。同时,监管对银信合作的要求也会更加严苛,在此前提下,鼓励和倡导银信合作向深度加强,从而实现共赢发展。
(编辑者:zhu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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