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7年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渝府办发〔2017〕4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17年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17年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为圆满完成我市2017年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更加主动地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去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统筹处理好产能退出与职工安置、资产处理、债务处置等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应退尽退。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禁关停产能死灰复燃,全面淘汰钢铁落后产能。
(二)限期关停。应退出的钢铁企业于2017年3月底前全面停产,4月20日前拆除设备,5月20日前通过验收。
(三)做到“三个绝不发生”。绝不发生因关闭企业产生群体性事件,绝不发生因失业导致个人极端事件,绝不发生网上负面舆情事件。
三、工作步骤
(一)签订责任书。2017年3月,市政府与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核定企业产能。2017年3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摸底排查,将拟去产能企业生产设备、在册职工和债权债务等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委。在此基础上,由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拟去产能企业按标准逐一核定,并将核定的企业名单和拆除主体生产线设备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钢铁企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并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将实施方案及本行政区域内核定退出的钢铁企业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抄送市经济信息委。若无应退出的钢铁企业,须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说明情况,同时抄送市经济信息委。
(四)做好职工安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五)拆除生产线设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于2017年3月底前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去产能计划企业停产;4月20日前,拆除生产线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设施设备,并将拆除前后的影像资料等存档备查。
(六)开展初验。2017年5月1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责任书》、《重庆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渝经信产业〔2016〕72号)以及最新的设备设施拆除标准的要求,完成去产能任务初验。验收不合格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验收合格的,形成书面验收(初验)意见。
(七)实施复验。2017年5月20日前,由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及行业专家按照《责任书》、渝经信产业〔2016〕72号文件以及最新的设备设施拆除标准的要求,完成去产能任务复验。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经济信息委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验收合格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企业出具书面验收(复验)意见,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核定退出的钢铁企业给予职工安置经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信息委另行制定。
(二)妥善安置职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等8部门《关于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19号)要求,通过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一批、促进职工转岗就业创业一批、符合条件人员内部退养一批、实施就业援助托底帮扶一批等“四个一批”途径分流安置职工。对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
(三)有效处置债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人行重庆营管部等4部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银发〔2016〕53号)要求,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处置政策,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对蓄意破产、划转剥离资产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进行追责,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开市场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盘活企业资源。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支持钢铁企业产能退出后土地资源再利用。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其转产发展第三产业。符合农村国有建设用地复垦条件的,可以通过复垦整治用于地票交易。支持产能退出后的排污权、碳排放指标等企业资源进入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五)严禁新增产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增钢铁冶炼产能,决不允许为新增钢铁产能企业办理备案和土地、能评、环评、安评审批以及工商登记、提供金融支持等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各项工作。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统筹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继续贯彻落实好财税优惠、职工安置、国土资源、金融扶持、债务处置等配套政策文件,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共同推进去产能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钢铁行业去产能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加快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钢铁去产能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情况。对工作不力,故意隐瞒或造假,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钢铁企业环保、质量、能耗、水耗、安全等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对违法违规企业严厉处理。市经济信息委要继续做好已关停钢铁企业监督检查,建立钢铁企业违法违规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坚决防止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风险评估,全面摸清企业情况,及时掌握企业和职工思想动态,“一企一策”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时收集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总结报送情况。同时,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钢铁行业去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为党的十九大和市第五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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