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慧泉:市场化债转股应给予更多配套财税支持
“去杠杆”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任务之一,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是企业降杠杆、降成本的有效举措。今天,全国人大代表、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曹慧泉接受采访时说,目前债转股相关财税支持政策配套还存在不足,甚至实施债转股后使企业 税负增加,降低相关方推进债转股的积极性。他建议国家应该加强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尽快出台适应当前形势下债转股工作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引导、推动债转股工作,鼓励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债转股以降低杠杆率;达到降杠杆、防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
配套支持存在不足 实施机构动力不足
曹慧泉说,针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可以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改组改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总之,市场化债转股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举措,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
但是他认为,目前配套出台的财税[2016]125号文件主要是明确及强调落实好2009年至2016年已发布、与降杠杆相关的税收支持政策,并没有针对目前形势配套此次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出台新的、力度更大的税收支持优惠政策,对企业降杠杆降成本的支持力度不够。
国务院印发的国发〔2016〕54号《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并多渠道、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
本轮债转股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企业杠杆率,正常类贷款也在实施范围内,正常类贷款转股也能达到降杠杆的目的。但实际操作中正常类贷款要主动开展债转股难度很大。因为银行不能损失自身利益、实施机构在计算资金成本的基础上还要获取超额收益,所以正常状态的银行债权要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企业、银行与实施机构达成一致的难度很大。
实施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对资金回报、风险保障措施都有较高的要求。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的情况下,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银行和实施机构等各方诉求交集空间不大,导致其动力不足。因此造成了目前实施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国有大行,而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实施机构参与度相对较低的局面。
实施债转股 企业税负增加
曹慧泉说,企业在实施债转股降杠杆过程中,存在增加企业潜在税负成本的问题。在实施债转股前,企业负担银行债务产生的财务成本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实施债转股后,企业财务成本降低后所增加的利润须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他举例说,签约4000亿元债转股额度按平均利率6%计算,年可降低财务成本约为240亿元,在债转股之前可以税前列支,在债转股以后企业利润相应增加,按25%所得税率计算,则需承担60亿的所得税。
此外,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实际增加了层级,实施机构的加入也增加了相关的税费成本,这些税费都会转嫁到债转股企业,增加企业的税负,也削弱了企业债转股、降杠杆的作用,影响企业债转股的积极性。虽然这一部分税收总额不大,但从债转股政策逻辑而言却影响巨大。
创新方式税收优惠留出通道 支持市场化债转股
针对目前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一些问题,曹慧泉建议国家应出台新的推进企业市场化债转股降杠杆的配套财税支持政策,减免企业税负,为企业降杠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激励企业降杠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也起到进一步涵养税源的作用。
他建议,在遵循法制、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为达到降杠杆、降财务成本的目标,国家应鼓励企业、实施机构灵活设计、创新债转股的实现方式。
将债转股后由财务成本降低而转化为利润的部分继续在一定年限内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研究减免实施机构在债转股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以避免相关税费成本转嫁给企业,变相增加企业债转股成本。
他还建议,对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在退出通道上给予政策支持。对实施机构有退出预期,而又缺乏上市公司平台无法做出市场化退出安排的企业,在企业以产业优化为切入点、整合优质资产、做好培优上市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在支持企业战略转型升级,鼓励培优上市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最终实现市场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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