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决策:严格遵循“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
新华网南京11月17日电(张本甫)17日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江苏在全国率先出台《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程序规定》,同时对2012年《江苏省物价局重大价格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明确重大价格行政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决策事项,组织公众参与,广泛征求意见。两部规章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程序规定》要求,严格遵循“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的,由省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成本监审;授权市、县、区政府定价的,由市、县、区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对于需要委托下级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成本监审的,按《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成本监审年度工作计划。
据介绍,目前国家对于成本公开尚处于由点到面、分步实施的探索阶段,将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有序推进成本信息公开。《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程序规定》中对于信息公开的说明条款“实行成本公开的成本监审项目,按照成本公开的程序、要求等相关规定执行”,主要为今后实现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考虑。
《江苏省物价局重大价格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细化了重大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该《规定》结合价格系统实际,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细化。如《规定》第八条对公众参与程序作了明确:重大价格行政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决策事项,组织公众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座谈会、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物价局重大价格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九条对专家论证程序进行了明确:对专业性或者技术性强的重大价格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采取论证会、书面专题咨询或者委托论证等方式开展专家论证,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该《规定》第十条对重大价格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范围、评估方式、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意见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编辑者:zhu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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