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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新办法传来啥福音

 时间:2016-09-02 15:35:09编辑:arince来源:钢企网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修订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昨天(8月31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修订后的办法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基本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修订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昨天(8月31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修订后的办法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医保费单位缴费比例、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等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调整和修改。其中,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将由原“男满30年、女满25年;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调整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

  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医保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之一,苏州经多年探索,形成了以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为重点,社会医疗救助(大病保险)为托底,统筹城乡、层次有别、相互衔接、全面“覆盖”的医保体系。目前,全市各统筹区均已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保制度。苏州全市户籍人口653.8万,至去年末,全市社会基本医保参保人数891.22万,其中职工医保611.72万,城乡居民医保279.50万,覆盖率在99%以上,基金总体收支有余,运行基本平稳。

  昨天,市人社部门向记者介绍,2011年7月1日《社保法》正式施行,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继出台。2007年颁布的原《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中部分规定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需通过修订达到依法行政的要求。《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施行,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也需修订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条款,以适应流动人口积分入医要求。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办法中,新增了分级诊疗、支付方式改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联合执法、专家评审、长期护理险等内容。办法修改了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方式,取消了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向学生医保基金划转资金的规定。同时调整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明确风险准备金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收入分别计提,并明确了计提上限。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按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规定,修改学生少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增加“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要求。

  参保职工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应符合哪些条件

  办法规定,参保职工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应当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社保行政部门批准调动至苏州市的人员、按国家安置政策规定由苏州市接收并安置的转业军官、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除外。符合规定的人员,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保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保退休待遇。不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保退休待遇的,终止职工基本医保关系。

  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如何补缴呢?根据办法,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一次性补足,补缴金额为规定基数的6%乘以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的医保费全部进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需要提醒的是,在全面实施基本医保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职工基本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全面实施基本医保制度之后的医保缴费年限,仅指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换算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全部计算为职工基本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医保管理新办法传来啥福音

  2000年全面实施职工医保;2006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少儿住院大病医保试行办法,医保制度不再留空白;2007年,在全国率先以地方规章立法形式,出台原社会基本医保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实现医保覆盖城乡……医保政策的一次次调整,为广大参保人员带来了福音。此次修订,并将于下月施行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总结提炼近年来我市医保管理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未来我市医保制度的发展进行前瞻性规定,将带来哪些新的利好呢,且看记者一一道来——

  职工基本医保费单位缴费比例调整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入。其中,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计入,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计入。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计入。

  办法同时规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年龄段定额计入。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在定额标准上另行增加,2016年具体标准是70周岁以下1200元/人·年,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1400元/人·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650元/人·年。残疾军人个人账户按定额计入,2016年具体标准是1750元/人·年。

  基本医保基金划转地方补充基金比例降低

  办法规定,地方补充保险费的组成,社保经办机构从基本医保费率中划出1%,改变为从基本医保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保统筹基金。

  记者了解到,单位可建立补充医保,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过重部分的补助。地方补充医保费由用人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从基本医保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保统筹基金;各社保统筹地区本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保统筹基金专户。

  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参加居民医保条件修改

  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子女该如何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呢?办法规定,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就医资格,并按规定首次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医保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调整

  办法规定,风险准备金按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入的5%计提,达到上年度基金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或上年度出现收不抵支时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按险种分别核算,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备案。

  按规定,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这些情形,(一)发生突发性流行疾病造成的大范围参保人员抢救所需医疗费用;(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大范围参保人员伤害以及急危重病人抢救所需医疗费用;(三)社会基本医保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四)其他造成大范围参保人员就医所需医疗费用情况。

  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医疗救助基金方式有变

  根据办法,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根据救助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财政预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社会捐赠等进行筹集,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社会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市、县级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重症残疾人等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社会医疗救助包括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自费救助等四种方式。

  

(编辑者:zhu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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