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的加班费没补偿齐整 离职后还能要吗?
徐先生为前东家供了两年的职,可是两年中的加班费,用人单位一直没能齐整补偿。这笔加班费,他还要得了吗?
去年,徐先生从一家大型商场离职了。供职期间,他担任的是商场的家电主管。这份工作对他来说,并不是蜻蜓点水。因为,他见证了商场从草创到步入正轨。
商场是三年前落成的。徐先生入职,是在2013年的8月。初创时期,琐事繁多。应公司要求,他必须经常加班。“头两个月,只有中秋节那天,我才休息过。”徐先生道,“没有双休不说,每天加班,都要超过5个小时。”员工的辛勤,终于使经营步入正轨:两个月后,商场按时开张了。
根据《劳动法》,员工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徐先生加了两个月班,可加班工资,一直没能拿到。然而,拭目以待,公司却迟迟不出具方案。员工千呼万唤,人事部门才筹划:将以“调休”的方式进行补偿。意即,百货业清淡时,曾经加过班的员工,可以只上班不打卡。无奈之下,徐先生同意了方案。然而,直到他离职,公司才调休了90个小时。而他计算,自己加过的班,应该超过了300多个小时。离职时,他要求单位必须补偿他9000余元。
企业自不会遂人心愿。他们声称,徐先生的加班工时,已得到弥补。因为,公司至今还保存着员工亲笔签名的考勤表。按照考勤表,徐先生的“实际加班工时”,只有65个小时。既然调休已经充分弥补了加班,公司自然也不会为离职员工提供更多补偿。
徐先生不满,于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结果与愿相违,他便将前东家告上了法庭。
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庭审中,徐先生提供了一份“加班工时表”,并请两位同事出场作证。而公司方则坚持,这份工时表不能起到证据作用。真正的证据,就是他们持有的手工考勤表。双方唇枪舌剑,一时之间,是非难辩。
最后,法院调解了这起纠纷。原、被告终于达成协议:徐先生,将收到2000元补偿款。
法官解释说,按照法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要征得劳动者同意,并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若存在以下情形,加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正常工时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劳动者要主张权利,也必须拥有充分的证明。在本案中,如果徐先生能及时就调休工时、调休条件、调休有效期等与公司形成书面文件,则依法维权时则畅通无阻。因此,法官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则务必做好加班记录,并取得相关证明。加班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要求合法的经济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必要时应当就实施补偿的具体措施形成书面文件,以便日后维权。
来源 城市商报
(编辑者:w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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