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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温天气作业的各项实施规定

 时间:2016-07-05 15:39:37编辑:arince来源:钢企网
  记者从市安全监管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天津市切实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事件,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  据了解,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

  记者从市安全监管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天津市切实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事件,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

  据了解,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应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包括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落实好各项防范两项措施。在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方面,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在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方面,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加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李家宇)

(编辑者:zhu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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