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车祸后15天死亡 家人起诉单位要赔偿
锅炉工张某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休息15天后突然死亡。他的家人却认为工作过劳才是张某死亡真正原因,起诉工作单位索要赔偿。近日,崇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家人的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张某是某保洁公司雇佣的锅炉工。去年,他在骑电瓶车上班途中与别人发生碰撞,左腿膝盖严重受伤。后来,张某坚持到公司上班,却因腿脚不听使唤、头脑发昏,只能请假回家治疗休养。
谁知,15天后,张某突感身体不适、呼吸急促,瘫倒在家中的浴缸旁。家人赶紧将他送医抢救,但他在送医途中撒手人寰。
张某的离去让家人久久难以释怀。他们表示,张某在死前长期加班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这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张家人要求保洁公司承担张某的死亡赔偿责任,遭到公司拒绝。为此,他们起诉至崇明法院。
庭审中,张家人向法官递交了张某的工资表,显示张某曾1个月上班31天,另加班66.5小时和4个全夜班。张家人表示,他们曾向劳动部门举报了保洁公司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获得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对保洁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然而,保洁公司辩称,公司会安排季节性、临时性的加班,但会尽量不增加劳动强度。保洁公司认为,张某受伤后就请假离开公司,半个月后死于家中,期间没有从事劳动,说是“过劳死”没有依据。
此外,保洁公司还指出,张某生前一直患有糖尿病,靠胰岛素治疗,胰岛素注射过量导致病人猝死的案例在医学上也是有记载的。
崇明法院审理后驳回张家人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后保洁公司自愿补偿张家人4万元获法庭准许。
【以案说法】
问:张某家人主张保洁公司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有道理吗?本案举证的关键是什么?
答: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某的家人提供工资表、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回复等材料,确实证明了保洁公司存在超时加班的行为。然而,本案的关键是超时加班与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家休养15天左右后猝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这方面,张某家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 解放日报
(编辑者:w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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