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细则:新增不动产两年抵扣 二手房税负略降
“细则出来后,十几个财务总监打电话来咨询,问题主要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会如何变化,也有人询问个人二手房交易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会否增加。”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3月24日下午,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近100页约4万字的《通知》,明确了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实施细则,引起了几千万企业的注意。
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政府承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预计减税5000多亿元,而这份《通知》正是兑现这一承诺,也回答了企业和百姓心中的疑问。
比如,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可以在两年内抵扣;老百姓转让个人住房营改增后税负略减;房地产企业虽贷款利息不能抵扣,但计算销售额时土地价款可扣除,建筑业和房地产新老项目划分也终于清晰,金融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基本平移至增值税。
新增不动产两年抵扣超预期
新增不动产抵扣不仅仅涉及将被纳入试点的上述四大行业近1000万户纳税人,也涉及近600万户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及更多的原有增值税纳税人,这使得《通知》中新增不动产抵扣成为焦点。
一位知情人士曾对本报透露,新增不动产抵扣减税规模占到此次营改增减税规模约60%,也就是减税规模超过3000亿元。
根据《通知》附件2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李军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去年讨论的营改增方案中,新增不动产分期抵扣考虑了多个时间,其中最短时间是2年。最终出台方案选择2年内可以抵扣,这超出市场预期,而且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也显示政府给企业减税的决心。
新增不动产允许抵扣后,到底能给企业带来多大好处?李军举例称,比如一家企业新购入价值1亿元的办公楼,若采用营业税,这1亿元成本中就包含了95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和营业税500万元。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增值税,这栋购入的办公楼可以纳入进项抵扣范围,即企业共支付了9500万元的不含税价和增值税1045万元,而这1045万元增值税是可以分两年纳入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后,这家企业购买办公楼税负会降低500万元。这将鼓励企业投资不动产扩大经营规模,也利好商业地产,有利于楼市去库存。
《通知》称,所谓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手房改征增值税税负略降
李军发现,个人转让住房营改增后,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到增值税,而且由于计税方法不同,二手房改征增值税后税负还略有下降。
《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称,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对北上广深而言,与上述政策唯一区分在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普通住房则免征增值税。
李军举例说,如果一套房价款是100万元,本来缴纳5%营业税即5万元。但现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因为增值税的价外税的属性,即100万元是含税,所以计税依据是100万除以(1+5%),即约95万元,再乘以征收率5%,即约4.76万元。两者相比,二手房缴纳增值税比营业税省了2000多元。
老合同老项目政策明确
新老项目如何划分是此次营改增中,企业关注的另一大焦点问题。李军表示,此次营改增对房地产、建筑业等采取了过渡性措施,有利于企业税负平稳过渡。
比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同样,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李军告诉本报记者,房地产业老项目采用的征收率与此前营业税税率相同,因此营改增后这类项目如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税负不变。
他也提醒企业,尽管整体上看,《通知》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基本上只减不增,但是由于每个企业情况不同,仍需要根据营改增细则测算本企业税负变化情况,以提前应对。
附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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